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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除名、自动离职、辞职”的工龄和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

2024-09-24 12:00阅读:
“开除、除名、自动离职、辞职”的工龄
和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
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中,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是常见的几种终止劳动关系的方式。然而,这些方式对于工龄计算的影响却常常让人困惑。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本文将结合相关文件,对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的工龄和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计算问题进行深入解读,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情况。
一、开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开除是一种严厉的纪律处分措施,通常针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的职工。被开除的职工,其工龄的计算通常会受到影响。具体而言,被开除前的工龄往往不计入连续工龄,而是从重新就业后开始重新计算。开除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能计算且有未缴纳的养老保险亦不能补缴。
二、除名
除名与开除有所不同,它通常是由于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单位规章制度,情节较为严重而被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明确规定,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
)则进一步明确了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规定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这一规定为除名职工工龄的计算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指导。
三、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的职工,其工龄计算不能按照视同缴费年限处理。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的工龄计算,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开始,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这意味着,未缴费的时间不能算作视同缴费年限。
四、辞职
如果是按照法定程序辞职,之后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之前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与之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依据:浙劳险【1995221《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企业职工在省政府浙政[1988]53号文下达之日后,经企业批准辞职并持有《辞职证明书》的,其辞职前和再次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其实际缴费年限也可合并计算。
综上所述,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的工龄和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是否可以计算,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员工的个人情况和行为。


文件1《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
文件2《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
文件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文件4:《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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