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男性无法获得保护
2009-09-25 17:03阅读:
我们应该制定怎样的“性骚扰法律”
前些日子,我和我团队的成员忙于处理一个重大涉外案件,我有一种成就感,大家在我的带领下,克服困难,加班加点,完成工作的情况超出了我的预期。大家都身心憔悴,我首当其冲是最辛苦的一位,痛并快乐着。到昨日的中午,案件才暂告段落,我以急切的心情,回到多日未更新的博客,看到了多位朋友的留言,朋友们的问候,让我的倦意全消,我首先想到的是,应该好好写篇博文问候关注我的朋友们。我还是以最新的热点为素材,说说与法律有关的问题。
从正在进行的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获悉,北京拟立法禁止和预防性骚扰行为,并特别强调了妇女意志。这是令人兴奋的消息,对我国关于“性骚扰”方面的立法具有进步意义,但是同时暴露出一些问题,我在此提出来,以引起大家的关注。
1、“性骚扰”的法律概念,具体行为的界定,应该在我国哪部法中出现?是《刑法》?《民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或者应该由一部新的法律来规定?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下位法能否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行为作出规定?
3、当北京市的男性受到“性骚扰”,能否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获得救济?
第一问题,我认为在《民法》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