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快乐之情与自然底合目的性之概念之相联合
VI.1我们思议“自然之在其特殊法则之多样性中”可与“我们之需要为此自然寻找原则之普遍性”相谐和,这所思议的相谐和,就我们的洞见之实而言,必须被认为是偶然的,但却又是我们的知性之要求上所不可缺少的,因而结果它必须被认为是这样一种合目的性,即经由此合目的性,自然可与我们的目的相一致,但这只当被指向于知识时始可说。知性之普遍法则,同样也是自然之法则者,虽然发自知性之自发性,可是其对于“自然”为必然的,恰如“运动律之可应用于物质”之为必然的。这些普遍法则之起源并不须先以顾及我们的认知机能为前提,盖由于:只借赖着这些普遍法则,我们始能获得自然中事物底知识之意义之任何概念,并且亦由
VI.1我们思议“自然之在其特殊法则之多样性中”可与“我们之需要为此自然寻找原则之普遍性”相谐和,这所思议的相谐和,就我们的洞见之实而言,必须被认为是偶然的,但却又是我们的知性之要求上所不可缺少的,因而结果它必须被认为是这样一种合目的性,即经由此合目的性,自然可与我们的目的相一致,但这只当被指向于知识时始可说。知性之普遍法则,同样也是自然之法则者,虽然发自知性之自发性,可是其对于“自然”为必然的,恰如“运动律之可应用于物质”之为必然的。这些普遍法则之起源并不须先以顾及我们的认知机能为前提,盖由于:只借赖着这些普遍法则,我们始能获得自然中事物底知识之意义之任何概念,并且亦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