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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宗三先生译著《康德:判断力之批判》“第一部美学判断力之批判”4

2022-06-03 18:24阅读:
牟宗三先生译著《康德:判断力之批判》“第一部 美学判断力之批判”4
第一部 美学判断力之批判(判断力之表现为美学判断之批判)
第一分 美学判断力之分析〔判断力之表现为美学判断之分析〕
第一卷 美之分析
审美判断之第四机要:第四相(程态之机要:程态相)
愉悦于对象之程态之相或程态之机要
〔依一般判断之程态之功能而说审美判断之程态之相或程态之机要〕
§18一审美判断之程态相是什么?(一审美判断中的程态相之特性)
在每一表象之情形中,我可以肯断说:快乐与表象(当作一认知看的表象)之综和至少是可能的。关于我所名之曰适意者,我肯断说:它是现实地致快乐于我者。但是在美之情形中,我们心中所有者却是于美方面之
一必然的关涉于愉悦。但是,此必然的关涉于愉悦之必然性是特别的一种必然性。它不是一理论的〔知解的〕客观必然性,这理论的客观必然性它必会让我们先验地知道每一人将于我们所名之曰的那对象会感到有此愉悦:它不会是像这样云云的一个理论的〔知解的〕客观必然性。它复亦不是一实践的必然性,在一实践的必然性之情形中,感谢有一纯粹理性意志之念,在此一纯粹理性意志之念中,自由的行动者被供给一规律,因有如此样的一纯粹理性意志之念,是故此中之愉悦遂只是一客观法则之必然的后果,而且它亦简单地只意谓:一个人绝对应当(即无其他外来的意图)依一定的路数而行。美方面之必然的关涉于愉悦之必然性亦决不会是这样云云的一种实践的必然性。可是由于它是如在一美学判断中被思那样的一种必然性,是故它只能被名曰范例(exemplary)换言之它是一切人之同意于这样一个判断,即那足以去例证一不能程序出来的普遍规律这样一个判断,同意于这样一个判断这种同意之必然性。由于一美学判断不是一客观的或认知的判断,是故这种同意之必然性不是可由确定念而引生者,因而亦不是一逻辑判断底必然之必然性(apodictic)。这种同意之必然性更也不是可由这样的经验之普遍性,即关于某一对象之美的诸判断之完全契合一致,这种完全契合一致底经验之普遍性,而推得出来者。因经验很难此目的供给够多的证据,离开这一点事实不说外,且复经验判断亦决不能这些〔审美〕判断底必然性之念供给任何基础。
§19归给一审美判断的主观必然性是有条件的〔被制约了的〕
审美判断严格要求每一人皆同意;而一人他若述说一物美,他即坚持:每一人皆应当把其赞同给与于所品评之对象,并且亦跟述说此对象美。因此美学判断中的应当,尽管下判断时所需要的一切材料证据(data)皆一致,然而仍只是有条件地被宣布的。我们是要求每一其他人皆同意者,因我们备有一个公共于一切人的根据。又我们必能信赖这种同意,设若我们能时常确保例案之正确的归属——归属于那同意之规律的根据之下时。
§20一审美判断所推进或所肯断的那必然性,其所以成其必然性之条件乃是一共感之理念
假若审美判断(就像认知判断那样)具有一确定的客观原则,则一个人,如若他在其判断中遵循此原则,则他必其判断要求无条件的必然性。复次,假若审美判断无任何原则,就像纯然的官觉品味之判断那么样,则在这些审美判断方面决无任何必然性之思想会进入一个人之头脑中。这样说来,审美判断必须有一主观原则,此主观原则是这样一个原则,即它只因着情感而不经由念来决定什么令人愉悦,什么令人不愉悦,它虽只这样决定,但却又具有普遍妥效性。但是,这样一个主观原则只能被视是一共感(common sense)此共感本质上不同于共同的知解(common understanding),此共同的知解有时亦名曰common sense(sensus communis)此可译共识。因属共同知解之判断并不是一个因着情感而成的判断,但只总是一个因着念而成的判断,虽然时常只在表象得含混不的原则之样子中。〔另译:虽然通常只如因着表象得含混不清的原则而成者。〕
因此,审美判断依靠于我们之预设一共感之存在。(但此并不可被认去意谓某种外部的感觉,但只意谓由我们的诸认知力之自由游戏而发生出的结果。)我再重复一遍,只有在这样一个共感底预设之下,我们始能去置下一审美判断。
§21我们有理由预设一共感吗?
知识与判断连同随之而来的可信度,必容许可普遍地被传通;非然者,与对象相对应〔或相应于对象〕必不能归给知识与判断。知识与判断必是一砾岩般之混杂物,只足以去构成诸表象力之纯然的主观游戏,恰如怀疑论所主张者。但是如果知识容许有可传通性,则我们的心灵状态,即诸认知力认知一般而被调节得恰好的那样式路数,事实上,亦即那适合于一种表象(一对象所由以被给与的表象)相对的配称比例〔即诸认知力间的相对的配称比例,由此相对的配称比例知识便可成立〕,亦必须容许其是普遍地可传通的,因此点是认知活动底主观条件,若无之,则当作一结果看的知识必不能发生。而当一特定对象,通过感性之介入,它使想象力作安排杂多之工作,而想象力又转而使知性从事于把念之统一性给与于想象力之安排:当如此云云时,则上说之心灵状态,诸认知力之调节得谐和一致,以及其间之配称例等之普遍地可被传通这一点便总是那现实上所经常出现者。但是,诸认知力底这种配置有一相对的配称比例,此相对的配称例是不同于被给予的对象间之差异的。然无论如何,兹必须存有一种配置,在此配置中,此一内在的比例(即适合于以此机能促动另一机能的内在比例)在关于特定对象之知识一般中是最适宜于想象与知性这两种心力的;而此一配置只能通过情感(而并非经由念)而被决定。现在,因此配置本身必须容许其是普遍地可传通的,因而关于此配置之情感(在一特定表象之情形中者)也必须容许其是普遍地可传通的,而同时此一情感之普遍的可传通性复又须预设一共感〔或同感〕:因是如此云云,是故我们之假定此共感是很有根据的。又,在这里,我们并不须依据心理学的观察以立定我们的立场,我们但只假定一共感我们的知识之普遍的可传通性之必要条件,此一共感是被预设于一逻辑以及每一知识之原则中者,只要那逻辑或知识之原则不是怀疑论的。
§22被思于一审美判断中的普遍同意之必然性是一主观的必然性,这一主观的必然性在一共感底预设之下被表象是客观的
在一切我们由之以说某物美的判断中,我们不容许别人有不同的意见,而在采取此立场中,我们并不把我们的判断基于念,但只基于我们的情感。依此,我们引出此一基本情感并不是当作一私情而引出之,但只当作一公感而引出之。现在,此目的,经验不能被使成此种共感之根据,因共感是被用来去证成那些含有一应当的判断者。共感这个主张并非说:每一人皆将与我们的判断一致,它但只说:每一人皆应当同意于我们的判断。在这里,我提出我的审美判断以共感之判断之一例证,而且依此之故我把范例性的妥效性归给我的审美判断。因此,共感只是一理想的型范。以此共感预设,则那与此预设相合的判断,以及愉悦于一被表示于该判断中的对象之愉悦,便可很正当地被转成一对每一人而言的规律。因虽只是主观的,然而却犹可被假定是主观地普遍的(被假定是一对每一人而言的必然的理念)的那个原则,在那有关于不同的下判断的主体之相契合的东西中,实能像一客观原则那样,要求普遍的同意,设若我们能确保我们之在其下所作的归属——归属特殊者于其下之归属,正确时。
共感这一不决定的型范,事实上,是被我们所预设者;因这是因着我们之敢于作审美判断而被表明者。但是这样一个共感,事实上,它是当作经验底可能性之一构造原则而存在着呢?抑或它是经由更高的理性原则当作一轨约原则而被形成,形成之以便首先想去较高的目的产生一共感?换言之,审美力是一自然而根源的机能或能力呢?抑或它只是那人的而我们所获得的一种能力之观念,是所获得的一种能力之观念,如是,则审美判断连同其要求于普遍的同意,只不过是理性之一需要,需要之以便去产生这样一种契合一致,审美力只是这样的吗而所谓应当这一观念,即一切人之情感之与每一人之特殊情感相一致之客观的必然性这一义,它只指表达到这些事中的无异议之可能性吗?而所谓审美判断则只是爰证此原则之应用之一事例吗?这些问题是我们不想去究亦无法去究的问题。就眼前而论,我们只须去把审美机能化解成其成素,并且最后去把这些成素统一于一共感之观念中,就可以了。
从第四机要而来的美之定义
美是那离开一念而被认一必然愉悦之对象者。

美学判断力底分析之第一卷美之分析之一般的注说
由以上的分析而抽引出的结果最后是如此,即:任何东西皆可收归于一审美力之念,审美力是一评判的能力,由此评判的能力,一个对象是在关涉于想象力之自由的合法则性中被评估。现在,如果想象力在审美判断中必须依其自由而被看待,则首先它不可被视重现的,如其在服从联想法则中那样,而是应被视创生的而且是发挥其自己之活动力的(被视是随意的可能直觉之形态之创发者Urheberinoriginator)。而虽然在一特定感官对象之摄取中,想象力被束缚于此对象之一确定形式上,言至此,想象力并不能享有自由的游戏(如其在诗篇中所享有的那自由游戏),然而我们又很容易这样想,即:这对象很可早已预先准备好把恰恰这样一种杂多之安排形式供给给想象力,就如想象力无拘无束地在与合知性之法则这一般合法则性相谐和中所自由发出的一样。但是说想象力是自由的又是其自身自合法则(即随身带有自律性),这实是一矛盾。须知仅是知性提供法则。但是,如果想象力被迫着去遵循一确定法则所置下的程序,则其产品之形式须是什么便是经由“概而被决定者;但是若这样,则早已说过,此时之愉悦并不是愉悦于美,但只愉悦于善(愉悦于圆满,虽只不过是形式的圆满),而判断亦并不是由于审美力而成的一个判断。因此,那能与自由地合知性之法则这合法则性(此亦被名曰离开一目的的合目的性)相一致者,那能与审美判断之特殊性格相一致者,乃实只是这无法则的合法则性,只是想象力与知性之一主观的相谐和而并无一客观的相谐和(客观的相谐和意谓表象须涉及一确定的对象之概念)。
现在,几何学地合规则的图形,如一圆形、一方形、一立体形,以及其他几何图形等,通常被审美评论家当作之最单纯而又无问题的例证提出来。而这些图形之所以被名曰合规则的图形乃是因表象它们之唯一样式是经由把它们视作一决定念底诸具体呈现而然,因着此一决定念,一图形有其规律,即有此决定概念它所规划的那规律(只依照此规律,那图形才是可能的)。因此,以下两意见必有一个是错的,即:或是那把美归给这样的图形的评论家之裁断是错的,或是我们自己之裁断,即使那离开或独立不依于任何概念的合目的性对于美必要这一裁断错误。
一个人必很少想一人必须有审美力始能更愉悦于圆形而却不愉悦于乱画的轮廓,更愉悦于等边等角的四边形而却不愉悦倾斜,不规则,而不成形者。只需要有通常的理解即可保证有这样一种偏爱而用不着有丝毫要求于审美力。如果已有了某种意图,例如已有了这意图,即:要想对于一块土地之面积去作一评估,或想使分割的各部分间的互相关系以及各部分对于全体的关系可理解,如是,则合规则的图形,以及那些最简单的图形,自是需要的;而此时之愉悦亦并不是直接地基于图形之如何触目,而是基于图形之对于一切可能的意图之有何用。房间有作成倾斜角度的墙壁,花园里所设计的院地亦有倾斜的角度,甚至动物之体形中任何对称之违犯(如独眼者),一如建筑之图形中,或花床之图形中任何对称之违犯,凡此皆令人不愉悦,其所以令人不愉悦,是因其形相之邪恶〔瞥扭不正〕,其邪恶不仅是依一实践的路数,在关涉于事物之某种确定的使用中然,且亦对那注意于一切可能的意图的评估然。可是就审美判断而言,情形便不同。因,当审美判断是纯粹的时,则审美判断是把愉悦或厌憎直接地与对象之纯然的静观默赏相结合,而无关于此对象之用处或任何目的。
那引导至一对象之的规则性事实上是把对象掌握之一单个的表象,并且把对象之决定形式给与于杂多这种掌握给与之不可缺少的条件。此种掌握与给与之决定在关于知识中是一目的;而在此种关涉之连系中,此种掌握与给与之决定又是一定不移地被伴偶之以愉悦的(此愉悦就如伴随任何目的甚至任何或然的目的之完成者那样的愉悦)。可是,在这里,我们只有那一心解决问题之价,而并无诸心力与那被名曰美者这两者间之一自由而又非决定地合目的性的相酬应或相款洽。在此后一情形中,知性服务于想象,而在前一情形中,则想象服务于知性。
一物之可能之由于意图设计而然者而言,或,就一所建筑物而言,或甚至就一个动物而言,其存于对称中的合规则性必须表示那伴同着其目的之的直觉之单一性,而且这合规则性连同着这目的之念亦是属于认知的。但是,在那一切所意想的是诸表象力之自由游戏之维持的地方(维持而须服从这条件,没有什么东西足以使知性有例外),如在有风致的花园中,在房间之装饰中,在一切表示有很好的品鉴力的各种家具中,等等,凡在此类地方,那有拘束不自然的合规则性则须尽可能被避免。这样说来,庭园方面的英国风味,家具方面的奇想风味,把想象力之自由几乎推致至异想天开之境——即推致至这想法,即:在离开一切规律之强制中,那恰好的事例可被供给出来,在此恰好的事例处,审美力在想象力之投影设计中可把其圆满性展现至充分之境。
一切生硬的合规则性(例如近乎数学的合规则性)本质上就是违反于审美的,因对于此种合规则性之默会不能供给我们以持久的乐趣。实在说来,当此合规则性不特别意在于认知,亦不特别意在于某一确定的实践目的,则我们衷心对之生厌倦。另一方面,任何东西它若能给想象以自由自在而又合目的的游戏之余地,则它对于我们总是新鲜的。我们决不会渐渐连看都不要看它。马斯顿(Marsden)在其描写苏门答腊中,他指出:大自然之自由自在美若周围环之以观者,这些自由自在美对于他不再有什么吸引力。另一方面,当他在森林中碰见一胡椒园,这胡椒园有平行的牝桩行列,代桩上藤萝植物缠绕着,如是,他觉得这胡椒园很有吸引力。由此,他推断说:野生的,表面上十分不规则的美只对于一饱看规则的美的人作一种变化而始令人愉悦。但是他只须在其胡椒园中过一天作一试验,他便可知:一旦合规则性能够使知性把其自己置于其所经常需要的秩序相一致中,则对象便不再使他有兴趣,反把令人讨厌的拘束强制置于想象上。可是,另一方面,不受人工规律之强制的自然,而且是繁有变化的自然,她倒能对于他的审美力供给经常的食物〔营养〕。甚至那不能还原到音乐规律的鸟鸣,也看起来似乎比依照音乐艺术所规定的一切规律而歌唱的人类声音要有更多的自由,因而在趣味上也更丰富。因我们不久会对于人类歌唱的声音之时常而又冗长的重复渐渐生厌。不过在这里,极可能是我们之同情于可爱的小鸟之快乐混其鸣声之美了,因如果它的鸣声准确地人所模仿(如有时夜莺叫声之所),则其鸣声必甚刺耳而甚乏味。
又,美的对象须与对象之美的景色分别开(在对象之美的景色处,远距离常使我们看不)。在对象之美的景色之情形中,审美力似乎并不太老钉着想象力在此视野里所把握者,它反是较钉着想象力所接受的肆于诗意的虚构之激发,即是说,所接受的肆于特殊的幻想之激发,心灵以此特殊的幻想来自娱,好像它因着触目的多样变化而连续不断地被鼓舞一样。这恰象是当我们注视火焰之炎炎上升或一潺潺小溪流之迁流波动时之情形一样,这两者皆不是美之事物,但它们可以传达一种魅力给想象,因它们保持了想象之自由的游戏
牟宗三先生译著《康德:判断力之批判》“第一部美学判断力之批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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