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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宗三先生译著《康德“判断力之批判”》下册1

2022-06-13 16:05阅读:
牟宗三先生译著《康德判断力之批判》下册1
第二部 目的论的判断力之批判
第一分 目的论的判断力之分析
译者之言(下)
《判断力之批判》下册是目的论的判断力之批判。此从§61节开始。此§61节可视作此目的论的批判之引论,以此引论首节。Meredith译即作如此之安排。
此首节引论是从上册审美判断中之主观的合目的性说起(关此我已详论之于上册),转至此目的论的判断中之客观的合目的性。此目的论的判断中之客观的合目的性是指
材质的客观合目的性言,并不指形式的客观合目的性(如几何中者)言。此材质的客观合目的性即指表一自然目的念。自然目的之提出乃是只对反省判断力而言者,并非是对决定性的判断力而言者,因而此自然目的之念只可充作一轨约原则,而不可充作一构造原则。
讨论此种自然目的者名曰自然目的论,此只适用于有机物。由此,遂展开目的论的判断力之分析之全部。由此分析进而至目的论的判断力之辩证,以明依机械法则而评估自然与依目的因之法则而评估自然之背反并非是矛盾的对立,而只是一种辩证的假象,故可消解其背反而使之并存。
目的论的判断力之分析与辩证俱已讲完,如是遂进至目的论的判断力之方法学。此则主要地是明自然目的论的性格、作用与限制,即如何看那自然目的之念。一般认此自然目的论可成自然神学,即对于上帝之存在作一自然神学的证明。依康德,此实不能成一神学,乃只是进至神学之前奏或预备。要想进至一正的神学,则必须进至道德的目的论,而此道德的目的论只能成立一道德的神学,即对于上帝之存在作一道德的证明。依康德,我们只能有一道德的神学,对于上帝之存在作一道德的证明。至于历来所有的存有论的证明、宇宙论的证明、自然神学的证明,皆不能成立。
依中国的传统,主要地是儒家的传统,我们并无神学可言,因此,类比地言之,我们只有一道德的形上学,即践仁知天,尽心知性知天之全蕴。康德道德目的论中所说,儒家大体皆可接受。康德明说我们只有一道德的神学,而并无神学的道德学。关此,儒家尤其赞同。因此,我们只有一道德的形上学,而并无形上学的道德学。读者若精熟儒家心性之学成德之之全蕴,自可对于康德有一恰当的和会。不但儒家与康德可和会,甚至道家之玄智玄理,乃至佛家识智对翻三德秘密藏,亦可与之相观摩,如是,可见人类智慧之大通。
在自然目的论方面,中国以无严格的科学,故亦无严格的机械观,因而于动植物处亦无严格的有机观,而无论于机械作用处或于有机物处,以皆属自然故,故皆以气化观之,至多于有机处以气化之巧妙说之。无论怎样巧妙,亦总有其机械性。不要说动植物,即使是人,若落于耳目之官的感性中,亦不免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之机械性。因此,万物相待而观,你可提出自然目的以观之,但同样亦可说天地不仁,以万物刍狗。动物之本能固极巧妙,但岂不正以其是本能故,同时亦含有机械性?因此,依此态度而观,倒反更见具体而活转,而亦不违康德之批判。你说牛羊吃草,草牛羊而存在;虎狼吃牛羊,牛羊虎狼而存在,等等:像这种自然目的论只是随便一说而已,岂能当的?
我将此下册译出,本亦想如上册然,写一长文将中国的道德的形上学与康德的道德的神学相论,但以撰长文需有组织力,太费力气,又以此目的论的判断力之批判之思理较单纯而显豁,又以已有《圆善论》,故亦觉得不需再写了,实即无精神无兴趣再写了(发动不起写作之兴会)。人到老了,只可随便谈谈,提笔则很难。好在我随译文,到关节处总有案语以点示之。读者反复细读译文,并顺所作之案语,自己去作疏导长文吧!

§61(引论)自然中客观的合目的性
我们并不须越至知识底可能性之批判的说明以外去寻找充分的理由以便假定自然之在其特殊法则方面之一主观的合目的性。
〔案:依原文及其他两英译:我们依据超越的原则有很好的根据去假定自然之在其特殊法则方面之一主观的合目的性。〕这所假定的主观的合目的性是一涉及〔自然之〕可理解性(涉及对人之判断力而言的〔自然之〕可理解性)的那合目的性,而且它亦是那涉及把诸特殊的经验统一成一联贯的自然系统这种统一之可能性的那合目的性。这样,在此联贯的自然之系统中,我们可以进而预期许多自然产品中的某些自然产品之可能的存在,这某些自然产品是这样的,即它们好像是放在那里对于我们的判断力有一十分特别的关顾,因此,它们遂含有一特别适合于我们的判断力的形态。属于此种形态的诸形态就是这样的一些形态,即这些形态经由其统一性与异质性之结合,它们好像是足以去加强并足以去鼓舞那些心力,即在判断机能之运用中有其各自的表现的那些心力,而即以此加强与鼓舞之故,这些形态遂被名曰美的形态
〔译注〕:
原文有此字。对人之判断力而言是依原文译。Meredith译无此字,另造句,反多余。
但是当作感取对象之集合体〔综体〕看的那普遍性的自然之理念却并不给我们以任何理由去假定:自然之事物可互相充作达至目的之手段,或去假定:自然事物之可能性只有因着达至目的之手段这样一种因果性才能被使成完全可理解的。盖因在上面所提到的美的形态之情形中,事物之表象是某种在我们自己心内的事,它可完全很容易地甚至先验地被思是这样一种表象,即它很适宜于并且很方便于我们去处置我们的诸认知机能至于一内在而合目的的谐和之境。但是当一些目的并不是我们自己所有的目的,甚至亦并不属于自然而自然所有的一些目的(即我们并不把此自然理解成一睿智的存有而有其目的):当如此云云时,这便没有理由先验地去假定说:像这样云云的一些目的,纵使它们不是我们自己所有的,亦不是自然所有的,可是它们仍可或应当去构成一特种的因果性,或至少仍可或应当去构成一完全特别的自然秩序。又有进者,像这样云云的一些目的,其现实存在,除只依据一先行的心灵的变戏法之假定而被证明外,它亦不能经由经验而被证明。这所谓心灵的变戏法乃是这样的,即:这变戏法它只把一目的之念解成事物之本性,而且由于它并不从对象以及其由经验所知于对象者来引生出此一目的之念,是故它之使用此一目的之念比较起来只在有便于使自然对于我们可理解,即因着类比于我们的诸表象所依以有其内部连系的那一个主观根据而使自然对于我们可理解,而并不在有便于从客观根据来认知自然。
此外,客观的合目的性,若当作物理对象所依以可能的原则看,它是远不足以必然地接触到自然之念的,如是遂致它只是那被引用来去表明自然以及此自然之形态之偶然性的常见的例证而已。因此,当一飞鸟之构造被引用时,举例言,如鸟骨之凹形的形构被引用时,以及鸟翼之位置便于飞行,鸟尾之位置便于掌舵定向等,被引用时,这皆吿诉我们说:如果我们单看自然中的有效因之关系(因有效因而成的因果连系nexus effectivus而不求助于一特种的因果关系,即,不求助于一特种的目的因之关系(因目的因而成的因果连系nexus finalis则上所引用关于飞鸟之构造的那些情形皆是高度的偶然。此即意谓:自然,若视作纯然是机械作用,则它实可依千百种不同的路数而形成其自己而决用不着去发见那种统一,即那基于像目的因之关系这类原则上的那种统一,因而也就是意谓:那只有在自然之念以外,而不是在自然之念以内,我们始可希望先验地去发见些微基于目的因原则上的统一之根据。
但是,在把目的论的评估应用于自然之硏究我们至少或然地是对的,但目的论的评估之应用于自然之硏究只是的因着类比于那注意于目的的因果性这种类比之办法而去把自然置于观察与硏究之原则下,而却并不妄想经由这种类比之办法而可以去解明自然。这样说来,目的论的评估只是一种反省判断力之评估,而并不是决定判断力之评估。但是,目的所决定的那自然中的结合之念与自然中的形态之概念,至少在自然之纯然机械的因果性之法则所不及处,它或可是另一条将自然之现象归约成规律的原则。因正当我们以有关于对象的因果性赋与于一对象之念,好像这一具有所赋与的因果性的是被发见于自然中而不是被发见于我们自己身上者:正当我们是如此云云时,我们即是在提出一目的论的根据。或宁这样说也许较好,即:正当我们依据我们在我们自己身上所经验的这种因果性之类比把对象之可能性描画或表象给我们自己,因而遂视自然有其自己之技艺活动上的能力者:正当我们是如此云云之时,我们即是在提出一目的论的根据。而如果我们不把这样一种运作之模式归给自然,则自然之因果性必须被看成是盲目的机械之作用。但自然之盲目的机械作用之因果性是完全不同于信任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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