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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无资质放贷

2026-03-14 08:38阅读:
出借人无资质放贷

  2024912日,蓝某、唐某夫妇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某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42天并出具借条。同日,杨某向唐某转账30万元,唐某随即转回7000元。此后至923日,唐某每日陆续还款共计10.1万元。
  后来,双方对还款性质产生分歧。蓝某称双方口头约定“每日利息4000元、每周还本金5万元”,所还的10.1万元包含高额利息及部分本金。杨某则主张对方每日还款的4000元为本金。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蓝某、唐某共同偿还剩余本金19.9万元及利息、律师费等。蓝某辩称,其怀疑杨某为职业放贷人,本案涉嫌套路贷。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除本案外还向多人(企业)出借款项并约定利息,银行流水亦显示其出借款项涉及人数多、次数频、金额大,借款人具有不特定性,且原告作为自然人无放贷资质,符合上述“无效”情形,故案涉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蓝某、唐某需返还实际收取的借款本金。借款本金30万元,扣除借款当日返还的7000元“砍头息”,再减去原告确认的已还款9.4万元(10.1万元总还款中,7000元已单独扣减),最终需返还19.9万元。
  对于杨某主张的利息,其对合同无效存在明显过错,为打击和遏制该
类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应在法律上进行否定性评价,则利息损失应由杨某自行承担。此外,蓝某、唐某夫妇提出的“本案系套路贷”主张,杨某如实支出出借款,因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虚增金额、制造违约”等套路贷行为,未获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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