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维主管休息日赶工
2021年3月,小刘入职旅游投资公司担任运维主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小刘年薪8万元。运维主管岗位需应对突发设备故障,小刘在任职期间多次于休息日接到工作通知后赶赴现场处理问题。2023年5月6日,小刘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同年7月,小刘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多项诉求:要求旅游投资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绩效年薪、交通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加班工资等,同时主张公司唯一股东某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小刘明确提出其在休息日共加班36.5小时,公司应按标准支付加班费2796.93元。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支持小刘的加班费请求及部分工资、补贴诉求,双方均对仲裁结果不服,先后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的争议聚焦于休息日工作是否属于加班:旅游投资公司辩称,运维主管岗位具有应急值守属性,休息日到岗处理故障是岗位正常履职,并非公司安排的加班。同时提出小刘主张的加班费发生在2021年,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公司可安排补休无需支付加班费。小刘则对此予以反驳,认为自身休息日的工作是受公司安排的额外劳动,应获加班费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仲裁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而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范畴,仲裁时效期间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小刘于2023年5月解除劳动合同,同年7月申请仲裁,其主张并未超过时效。此外,法院认定旅游投资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小刘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旅游投资公司应支付经济
2021年3月,小刘入职旅游投资公司担任运维主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小刘年薪8万元。运维主管岗位需应对突发设备故障,小刘在任职期间多次于休息日接到工作通知后赶赴现场处理问题。2023年5月6日,小刘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同年7月,小刘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多项诉求:要求旅游投资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绩效年薪、交通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加班工资等,同时主张公司唯一股东某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小刘明确提出其在休息日共加班36.5小时,公司应按标准支付加班费2796.93元。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支持小刘的加班费请求及部分工资、补贴诉求,双方均对仲裁结果不服,先后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的争议聚焦于休息日工作是否属于加班:旅游投资公司辩称,运维主管岗位具有应急值守属性,休息日到岗处理故障是岗位正常履职,并非公司安排的加班。同时提出小刘主张的加班费发生在2021年,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公司可安排补休无需支付加班费。小刘则对此予以反驳,认为自身休息日的工作是受公司安排的额外劳动,应获加班费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