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林奎律师
【导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险期间届满,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人身保险的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般应归属于投保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案例索引】
王瑞凤、王学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35号
裁判日期:2021年6月30日
【裁判要旨】
1、虽然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兼具人生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退保等方式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该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且在法律性质上不具有人生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费用,不属于查扣冻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在性质上就是替代被执行人对其所享有的财产权益进行强制处置,从而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
2、在作为被执行人的投保人不主动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强制执行案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裁判理由】
甘肃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保单能否作为执行标的以及对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四)债权、股票、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查扣冻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可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包括财产性权利。虽然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兼具人生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退保等方式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该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且在法律性质上不具有人生依附性
【导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险期间届满,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人身保险的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般应归属于投保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案例索引】
王瑞凤、王学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35号
裁判日期:2021年6月30日
【裁判要旨】
1、虽然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兼具人生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退保等方式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该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且在法律性质上不具有人生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费用,不属于查扣冻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在性质上就是替代被执行人对其所享有的财产权益进行强制处置,从而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
2、在作为被执行人的投保人不主动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强制执行案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裁判理由】
甘肃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保单能否作为执行标的以及对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四)债权、股票、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查扣冻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可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包括财产性权利。虽然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兼具人生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退保等方式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该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且在法律性质上不具有人生依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