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关键在于是否形成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
(一)关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
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拟制血亲,区分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依照《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否则,就不能相互继承。
针对“抚养教育关系”与“扶养关系”的问题,民法典婚姻家事编中出现了“扶养”“抚养”“赡养”三种用词。按一般狭义理解,扶养仅指夫妻或兄弟姐妹平辈亲属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抚养专指尊亲属对卑亲属的关爱教育,赡养专指卑亲属对尊亲属的供养。如照此理解,尊亲属与卑亲属之间只能是抚养和赡养,不存在平辈亲属之间供养扶助。故《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规定的‘有扶养关系’应是广义概念,也就是包含了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以及继子女赡养继父母两种情况。
(二)关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问题
继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既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也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继承权。对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能否相互继承,在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考量,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产生了对继子女的继承权;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产生的是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也就是说,只有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形成抚养关系,才产生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的继承权。只有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形成赡养关系,才产生对继父或继母的继承权。”【参考案例:(2018)沪0110民初16580号】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之所以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产生继承权,主要目的为确保继承只在关系较为紧密的继父母、继子女之间发生,避免将有名无实之人纳
(一)关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
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拟制血亲,区分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依照《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否则,就不能相互继承。
针对“抚养教育关系”与“扶养关系”的问题,民法典婚姻家事编中出现了“扶养”“抚养”“赡养”三种用词。按一般狭义理解,扶养仅指夫妻或兄弟姐妹平辈亲属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抚养专指尊亲属对卑亲属的关爱教育,赡养专指卑亲属对尊亲属的供养。如照此理解,尊亲属与卑亲属之间只能是抚养和赡养,不存在平辈亲属之间供养扶助。故《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规定的‘有扶养关系’应是广义概念,也就是包含了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以及继子女赡养继父母两种情况。
(二)关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问题
继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既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也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继承权。对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能否相互继承,在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考量,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产生了对继子女的继承权;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产生的是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也就是说,只有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形成抚养关系,才产生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的继承权。只有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形成赡养关系,才产生对继父或继母的继承权。”【参考案例:(2018)沪0110民初16580号】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之所以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产生继承权,主要目的为确保继承只在关系较为紧密的继父母、继子女之间发生,避免将有名无实之人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