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中鸥美嘉星牧元(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鸥公司”)是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为中和澳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公司”),2013年1月1日,赵蕴韬和中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约定赵蕴韬担任中鸥公司总经理并作为中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蕴韬亦为中鸥公司董事会董事。2017年1月1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续订期限至2020年12日31日。2018年12月,赵蕴韬向中鸥公司提出辞职。2019年1月,中和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免去赵蕴韬作为原中鸥公司总经理职务,建议赵蕴韬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同时,中鸥公司向赵蕴韬停止发放工资、交纳社保,赵蕴韬也不再参与中鸥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后赵蕴韬要求中鸥公司到工商部门协助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中鸥公司为其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删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记,中和公司协助办理前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中鸥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决定产生。但是中鸥公司存在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三人,且存在董事长职务。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公司在不设立董事会的情况下,才有执行董事职务。赵蕴韬作为董事之一,既没有被选择为执行董事,也不是董事长,赵蕴韬亦辞去中鸥公司总经理职务,赵蕴韬担任法定代表人不符合中鸥公司自身章程和公司法规定。另,赵蕴韬与中鸥公司没有股权关系,赵蕴韬作为中鸥公司总经理,是基于与中鸥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担任总经理职务,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赵蕴韬在担任总经理期间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是基于中鸥公司对赵蕴韬的委托关系。赵蕴韬于2018年年底提出辞职,唯一股东中和公司以任免书形式告知赵蕴韬免去其总经理职务,且中鸥公司停止发放工资和交纳社保,后又办理了社保迁出手续,表明中鸥公司与赵蕴韬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和委任关系,赵蕴韬继续被登记为中鸥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也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因中鸥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决定,即中和公司应该决定中鸥公司的新法定代表人,故中
中鸥美嘉星牧元(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鸥公司”)是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为中和澳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公司”),2013年1月1日,赵蕴韬和中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约定赵蕴韬担任中鸥公司总经理并作为中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蕴韬亦为中鸥公司董事会董事。2017年1月1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续订期限至2020年12日31日。2018年12月,赵蕴韬向中鸥公司提出辞职。2019年1月,中和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免去赵蕴韬作为原中鸥公司总经理职务,建议赵蕴韬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同时,中鸥公司向赵蕴韬停止发放工资、交纳社保,赵蕴韬也不再参与中鸥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后赵蕴韬要求中鸥公司到工商部门协助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中鸥公司为其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删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记,中和公司协助办理前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中鸥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决定产生。但是中鸥公司存在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三人,且存在董事长职务。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公司在不设立董事会的情况下,才有执行董事职务。赵蕴韬作为董事之一,既没有被选择为执行董事,也不是董事长,赵蕴韬亦辞去中鸥公司总经理职务,赵蕴韬担任法定代表人不符合中鸥公司自身章程和公司法规定。另,赵蕴韬与中鸥公司没有股权关系,赵蕴韬作为中鸥公司总经理,是基于与中鸥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担任总经理职务,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赵蕴韬在担任总经理期间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是基于中鸥公司对赵蕴韬的委托关系。赵蕴韬于2018年年底提出辞职,唯一股东中和公司以任免书形式告知赵蕴韬免去其总经理职务,且中鸥公司停止发放工资和交纳社保,后又办理了社保迁出手续,表明中鸥公司与赵蕴韬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和委任关系,赵蕴韬继续被登记为中鸥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也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因中鸥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决定,即中和公司应该决定中鸥公司的新法定代表人,故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