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争议款项性质的认定,并不仅仅根据协议名称进行判断,而是追溯各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综合当事人的投资目的以及实际权利义务认定当事人之间是“股”还是“债”的关系,也即“名股实债”的法律问题。
壹、“名股实债”指的是什么。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本规范所称名股实债,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
需要注意的是,“名股实债”的“债”并非特指借贷合同关系,而是指因合同中允诺产生的付款义务。
贰、有如下几种因素,可以认定“名股实债”的关系。
1、不承担投资的风险,保本保收益,到期还本付息的承诺,而投资关系要求具备“共同投资、共同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
2、不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3、没有约定投资事项;
4、没有投资的合意。
叁、司法案例。
1、陈银与瞿漫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认定为系投资关系
案号:(2021)京02民终896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06月24日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依据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争议款项性质的认定,并不仅仅根据协议名称进行判断,而是追溯各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综合当事人的投资目的以及实际权利义务认定当事人之间是“股”还是“债”的关系,也即“名股实债”的法律问题。
壹、“名股实债”指的是什么。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本规范所称名股实债,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
需要注意的是,“名股实债”的“债”并非特指借贷合同关系,而是指因合同中允诺产生的付款义务。
贰、有如下几种因素,可以认定“名股实债”的关系。
1、不承担投资的风险,保本保收益,到期还本付息的承诺,而投资关系要求具备“共同投资、共同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
2、不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3、没有约定投资事项;
4、没有投资的合意。
叁、司法案例。
1、陈银与瞿漫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认定为系投资关系
案号:(2021)京02民终896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06月24日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