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11月1日施行!山东省司鉴协《山东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鲁鉴协发[2025]3号)
2025-12-08 11:30阅读:
实用指引明确司法鉴定材料的范围、质证要求、参考材料限制,以及特殊鉴定的处理规则和当事人配合要求。
一、鉴定材料范围核心是与鉴定事项相关的记录或信息,包括案件文书、责任认定书、病案资料、辅助检查资料等。检验中需被鉴定人复查的材料,若属于认定证据,由委托方补充给鉴定机构。
二、补充材料的质证规则需质证:其他资质医疗机构的检查材料、本机构设备但非本案鉴定人完成的检查材料。无需质证:本案鉴定人用本机构设备完成的材料;各方同意作为依据的补充检查材料;法院明确无需质证的补充材料。
三、参考材料限制其他鉴定机构就同一事项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仅作为参考,不能作为支持本鉴定意见的依据。
四、特殊鉴定的处理诊疗合理性 /
相关性鉴定、影像材料同一性认定等,无需或无法检验被鉴定人的,可通过材料审查判断。
五、当事人配合要求诊疗合理性、医疗费审查等鉴定,双方均拒绝到场的,鉴定机构可不予受理或终止鉴定。法院委托的医疗费审查,申请方配合、被申请方不配合的,鉴定正常进行。
关节活动度评定需按损伤类型选测量方式,明确参照标准,中枢 / 周围神经根性损伤有专属评定规则。
一、不同损伤类型的测量方式肢体
关节骨性损伤:不适用附录 C.7 查表法,直接测被动运动活动度,用方向均分法算功能丧失。肌腱 /
周围神经损伤:测主动运动活动度,结合被动活动度综合评定。骨关节的肌腱 /
韧带损伤:观察主动活动度、检查被动活动度,以被动活动度计算残疾等级。
二、评定参照标准优先以健侧(对侧)关节为参照。双侧损伤或原有功能障碍:对照正常参考值范围,宜取上限。伤前关节无法达参考值上限:根据具体情形选参考值中间值。
三、中枢 / 周围神经根性损伤的特殊规则多仅以肢体肌力下降为主,不适用附录 C.7
查表法和直接测量关节活动度法。参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相应条款评定残疾等级。
明确肋骨骨折相关评定规则,包括不完全性骨折的属性、畸形愈合的认定标准、肋软骨骨折的评定限制及判定依据。
一、骨折类型与评定属性肋骨不完全性骨折属于肋骨骨折范畴。肋软骨骨折不可按照肋骨骨折参与致残程度及相关事项评定。
二、畸形愈合的认定定义:肋骨完全性骨折后断端移位,愈后对位、对线不佳。依据:需符合《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T0112—2021)相关规定。
三、畸形愈合的判定要求时间节点:外伤 3 个月后进行判定。检查方式:通过肋骨 X 线片、CT
平扫、三维重建或单根肋骨曲面成像(CPR)等影像学检查。
骨盆畸形愈合: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骨盆畸形愈合: a)两侧闭孔形
态不对称;b)耻骨联合分离(包括内固定术后); c)骶骼关节 分离(包括内固定术后); d) 髋臼骨折术后;e)
其他骨盆形态异常,包括骨盆环两侧不对称、偏斜或形 态失常,双侧坐骨结节、骼嵴或髋臼不等高,应排除体位因素
的干扰。
绝经后的女性不再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5.8.6.3)“女性骨盆骨折致骨性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进行残疾评定。
关于对称性器官功能障碍特殊情形评残问题:外伤明确导致伤侧出现功能障碍,同时合并对侧原存在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功能(视觉、听觉、肾功能等)的,鉴定时应对伤侧的功能障碍情况和双侧均存在功能障碍的情况分别评定残疾等级。
截瘫致双下肢肌力不同:按照单肢肌力较重一肢和截瘫肌力较轻一肢肌力分别评定,以重者定级。(如双下肢截瘫
左下肢肌力2级,右下肢肌力4级,分别按照单肢瘫2级和截瘫肌力4级评定,以重者定级)。
半膝关节、半髋关节置换术后属四肢任一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可评定九级伤残;一侧骨小头置换术后可评定十级伤残。
单纯性锁骨内侧段骨折(无论是否手术治疗)、单纯锁骨中段骨折(无明显错位)无需手术治疗或者经手术治疗后愈合对位对线良好的,一般不宜按照肢体大关节功能障碍进行致残等级评定,明显错位畸形愈合的除外。
肝、脾、胰损伤后行动脉栓塞治疗的,可依据5.10.4.2条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评定十级伤残;如栓塞后出现早期萎缩或功能异常的,可比照相应脏器部分切除进行评定。
创伤性关节炎的认定,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规定仅适用于下肢,不得类比到上肢使用。
山东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
1 总则
本指引适用于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及相关事项评定的司法鉴定活动。
2 目的
本指引的制定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及相关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提供统一的评定参考依据。
3 制定依据
本指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医临床鉴定标准、技术规范等,并结合我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及相关事项的工作实际制定。
4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材料审查
4.1
鉴定材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信息。主要包括:委托人提供的案件文书、责任认定书、病案资料及相关辅助检查资料等。
4.1.1
在法医学检验过程中需要被鉴定人复查的相关材料属于委托事项认定证据的,应由委托方补充给鉴定机构。
4.1.2 需要委托方补充的相关鉴定材料是否需要质证的问题。
4.1.2.1
需要质证的情况:法医学检验过程中被鉴定人在其他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产生的相关检查材料或虽是本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产生的相关检查材料但非本案司法鉴定人完成的,应当予以质证。
4.1.2.2
不需要质证的情况:(1)本案司法鉴定人使用本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完成的相关检查材料,可以不经质证;(2)在检查过程中,为明确委托事项确需补充产生的相关检查材料,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作为检查材料使用的,可以不经质证;(3)法院质证笔录中明确载明,司法鉴定过程中补充材料不再进行质证的,可以不经质证。
4.2
其他鉴定机构就同一委托鉴定事项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属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参考材料,不得将其作为支持司法鉴定意见的依据。
4.3
对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鉴定、影像材料的同一性认定等进行鉴定的不需要或者无法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学检验的特殊鉴定,可以通过材料审查作出分析判断。
4.4
对于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鉴定、医疗费审查等鉴定双方当事人均拒绝到场的,致使司法鉴定无法进行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或终止鉴定;人民法院委托医疗费审查,申请方配合司法鉴定,被申请方不配合鉴定的,司法鉴定活动可正常进行。
5 人体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适用
5.1
人体残疾等级评定适用的标准,应根据具体案件性质确定。委托人有明确委托要求,或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且一致同意采用某个标准的,应在委托书中注明。
5.2
医疗损害致人残疾的,原则上应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医疗损害后果的残疾等级。委托人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6 医疗终结时间或鉴定时机的确定
6.1
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残疾等级时应遵循该标准总则4.2条,即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后进行评定。
6.1.1
一般待损伤后1~3个月以上进行鉴定的情形: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领骨缺损;肋骨骨折(无畸形的情形);肋骨缺损;牙齿折断或脱落;椎体骨折无脊髓损伤表现等。
6.1.2
一般待损伤3个月以上进行鉴定的情形:肢体长骨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面部或体表瘢痕;椎体骨折;骨盆骨折;肋骨骨折畸形愈合;颅脑损伤遗留脑软化灶等。伤情复杂或残情一时难以稳定的疑难案件,应适当推迟法医学检验。
6.1.3
一般待损伤6个月以上进行鉴定的情形:面部色素改变;颅脑、脊髓、周围神经损伤后遗症(如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大小便功能障碍、肢体瘫痪、性功能障碍等);视觉、听觉、平衡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遗功能障碍等。
6.1.4
一般待损伤后12个月以上进行鉴定的情形:外伤性癫痫;语言功能障碍:慢性骨髓炎长期不愈;骨折不愈合、骨不连等。
6.1.5
使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残疾等级评定时对于跨越关节的内固定物,应取出后锻炼两个月以上方可实施鉴定(如:锁骨钩钢板内固定、外固定架跨越关节固定等);邻近肢体大关节的内固定物是否取出后进行鉴定,由鉴定机构视临床具体情况确定,确属影响关节功能的内固定物(内固定物突入关节腔内)则需取出后锻炼两个月以上方可实施鉴定;内固定物并不跨越肢体大关节,其是否取出一般对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结果影响不大,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适宜的鉴定时机。
6.2
对委托人要求在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涉案各方均同意的,可在伤者出院后进行残疾等级评定。
7 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7.1 关于肢体瘫与肌力评价。
7.1.1
脑部、脊髓或周围神经损害均可引起肢体瘫痪,瘫痪的程度以肌力分级作为标准。本标准中的肢体瘫是指大脑、脊髓严重损伤引起的肢体所有肌肉瘫痪,不包括周围神经损伤或肌肉疾病引起的某些肌群肌力下降、肢体部分肌瘫及功能性(或癔症性)瘫痪。
肢体周围神经损伤遗留某些肌群肌力下降、肢体部分肌力瘫痪等,应参照有关部分肌群肌力下降等专门性条款进行残疾等级鉴定,
7.1.2
当肢体近端肌力与远端肌力不一致时,取中间值即平均肌力,中间值不是整数的向上取整数值。如一上肢肩关节肌力4级、肘关节肌力3级,腕关节肌力3级,(4+3+3)/3=3.33...,最终等级取4级。
7.2 关于关节活动度的测量和计算。
7.2.1
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各大关节功能时应遵守以下原则:以肢体关节骨性损伤的,不适用附录C.7查表法评定关节功能。应直接测量关节各方向被动运动活动度,通过方向均分法计算四肢大关节功能丧失。
7.2.2
测量关节活动度,对于骨与关节所致的关节功能障碍应选取被动运动活动度;对于肌腱、周围神经损伤所致的关节功能障碍,测量关节的主动运动活动度并同时注意结合关节的被动运动活动度情况进行比较,综合评定。对于骨关节的肌腱韧带损伤所致的关节功能障碍,可观察、测量关节的主动运动活动度,应检查关节被动运动活动度情况,并以被动活动度计算评定残疾等级。计算时原则上以相应健侧(对侧)为参照;双侧关节同时损伤或原有病理性(损伤性)功能障碍的可对照相应正常参考值范围,一般宜取上限数值;对于有证据显示损伤肢体大关节伤前存在难以达到参考值上限值的(如伤侧关节伤前存在骨关节病、高龄退变、全身广泛骨关节病变等情形),可根据具体情形选择骨关节活动度参考值的中间值。
7.2.3
单纯因中枢神经或周围神经根性损伤后遗肢体关节功能障碍的,多仅以肢体肌力下降为主,无论是否确实引起肢体大关节被动运动活动受限,均应参照本标准的“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中相应条款进行残疾等级评定,不适用标准附录C.7查表法,也不适用直接测量关节各方向运动活动度法。7.2.4肢体各大关节骨性损伤合并周围神经损伤后遗功能障碍的,其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的评定原则上应采用综合检验关节被动运动活动度与相应肌群肌力水平的方法。此处所谓的周围神经是指支配特定肢体关节运动相关肌群的神经,如桡神经、腓总神经,具体可参照本标准附录C.7。但在少数情况下,如果仅考虑肢体大关节骨性损伤并采用直接测量关节各方向运动活动度的方法,或者仅考虑周围神经损伤并参照肌力下降条款,所鉴定的残疾程度等级更高时,应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等级高者为准。
7.2.5 对于关节活动度测量的,不仅要记录测量数据,还应拍摄角度照片存档。
7.3 关于手足功能丧失分值的计算。
7.3.1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C.8.2表C-10中“0”“20”“25”“30”“40”为固定分值,不可以细化为其他值。“掌指、指间关节均受累”是指掌指关节受累且指间关节近侧或远侧任一处受累。当掌指关节、指间关节均受累时,只要其中一个关节处于非功能位强直即可按表中“非功能位强直”一列进行评分。
7.3.2
手指缺失与功能障碍同时存在的,缺失手指和功能障碍手指非同一个手指的可以直接将分数相加。缺失手指和功能障碍手指属同一手指的,不能单纯分值相加,手指缺失的可按缺失部位以远关节功能受累非功能强直计算,结合功能障碍关节情况确定分值。
7.4
关于大血管的界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5.8.3.7)“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大血管是指胸主动脉、主动脉弓分支(颈总动脉、左锁骨下动脉、头臂干及其主要分支右颈总动脉、右锁骨下动脉)、肺动脉、肺静脉、上腔静脉和下腔静脉、腹主动脉、髂总动脉、髂外动脉、髂外静脉等。有专门条款的从其规定(如颈总动脉或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
7.5 关于肋骨骨折。
7.5.1
肋骨不完全性骨折亦是肋骨骨折的一种,创伤性肋骨骨折后遗畸形愈合是指肋骨完全性骨折后因断端移位,致愈后对位、对线不佳的情形,包括错合1/3以上以及分离、成角、旋转、重叠、肋骨间骨桥形成或连枷胸等,创伤性肋骨骨折后遗畸形愈合的认定应符合《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T0112-2021)相关规定要求。
7.5.2 肋软骨骨折不可按照肋骨骨折参与致残程度及相关事项评定。
7.5.3
肋骨骨折畸形愈合的判断,应通过外伤3个月后拍摄的肋骨X线片、肋骨CT平扫、三维重建或单根肋骨曲面成像(CPR)等进行判定。
7.6 关于骨盆骨折。
7.6.1
骨盆畸形愈合: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骨盆畸形愈合:a)两侧闭孔形态不对称;b)耻骨联合分离(包括内固定术后);c)骶髂关节分离(包括内固定术后);d)髋臼骨折术后;e)其他骨盆形态异常,包括骨盆环两侧不对称、偏斜或形态失常,双侧坐骨结节、髂嵴或髋臼不等高,应排除体位因素的干扰。
7.6.2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视为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a)两处以上骨盆构成骨骨折,致骨盆环状结构完整性和对称性破坏;b)伴有骨盆倾斜、髋关节运动受限,或者坐、立、行走不适等功能影响。
7.6.3
绝经后的女性不再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5.8.6.3)“女性骨盆骨折致骨性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进行残疾评定。
7.7
关于对称性器官功能障碍特殊情形评残问题:外伤明确导致伤侧出现功能障碍,同时合并对侧原存在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功能(视觉、听觉、肾功能等)的,鉴定时应对伤侧的功能障碍情况和双侧均存在功能障碍的情况分别评定残疾等级。
7.8
枢椎齿状突骨折伴有寰椎粉碎性骨折,可以比照两椎体压缩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两椎体粉碎性骨折可比照两椎体压缩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
7.9
足弓评定时,要区分伤前是否存在扁平足或高弓足的情况,并严格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T0112-2021)的规定评定。
7.10
截瘫致双下肢肌力不同的按照单肢肌力较重一肢和截瘫肌力较轻一肢肌力分别评定,以重者定级。(如双下肢截瘫左下肢肌力2级,右下肢肌力4级,分别按照单肢瘫2级和截瘫肌力4级评定,以重者定级)。
7.11
半膝关节、半髋关节置换术后属四肢任一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可评定九级伤残;一侧骨小头置换术后可评定十级伤残。(缺乏依据)
7.12
单纯性锁骨内侧段骨折(无论是否手术治疗)、单纯锁骨中段骨折(无明显错位)无需手术治疗或者经手术治疗后愈合对位对线良好的,一般不宜按照肢体大关节功能障碍进行致残等级评定,明显错位畸形愈合的除外。
7.13
肝、脾、胰损伤后行动脉栓塞治疗的,可依据5.10.4.2条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评定十级伤残;如塞后出现早期萎缩或功能异常的,可比照相应脏器部分切除进行评定。
7.14
创伤性关节炎的认定,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规定仅适用于下肢,不得类比到上肢使用。
7.15 0'Donohue 三联征的认定需同时满足半月板、任一交叉韧带、任一侧副韧带损伤。
7.15.1 半月板应满足 III度损伤。
7.15.2
交叉韧带撕裂的认定:纤维连续性中断及其走行异常,形态异常(肿胀、增粗或变细)和信号异常。其中前交叉韧带撕裂分为部分撕裂和完全撕裂,后交叉韧带撕裂表现为韧带连续性中断等。
7.15.3 侧副韧带损伤包括I级撕裂:皮下水肿和出血;II级撕裂;级撕裂。
级撕裂、级撕裂、级撕裂均符合韧带撕裂的认定条件。
7.15.4
以上损伤的认定应符合《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T0112-2021)相关规定要求。
8 残疾等级评定中的损伤与原有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8.1
残疾等级评定涉及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0095-2021)对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因果关系为单独鉴定事项,分析存在因果关系,可予以简单表述,如委托方同意增加因果关系鉴定事项,可在增加该鉴定事项后,根据《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0095-2021)进行评定;如委托人不同意增加该鉴定事项,则无需详细表述具体因果关系。
8.2
除损伤“没有作用”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评定残疾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残疾等级评定。对于委托人要求进行参与度鉴定的,应使用区间范围和建议值方式表述。
9 其他情况
9.1
后续诊疗项目的确定应参考《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ZJD0103008-2015),必要时参考临床医学专家会诊意见。
9.2
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应该考虑伤者的具体情况,如残疾等级评定的具体情况,治疗时间的长短,损伤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已评定残疾等级的,原则上不给予影响残疾等级的后续诊疗项目评定,
9.3 超出法医临床相关执业分类的,均不得受理,国家后续出台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附则
10.1
本指引实施之日起,山东省司法厅审批的法医类鉴定机构统一执行此指引,各地市协会不建议再制定指引。
10.2 本指引实施后,国家出台新的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10.3 本指引不涉及损伤程度相关事项的评定。
10.4 本指引由山东省司法鉴定协会负责解释。
10.5 本指引自 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山东司法鉴定只不过是回归了常识,但为何依然值得奔走相告?
关节活动度鉴定伤后三个月即可,不必拆除内固定,除非内固定跨越肢体大关节。
山东司法鉴定协会2025年3号文,11月1日开始施行。
原本只不过是常识,但整个行业已经不知道走了多久的弯路。行业内多的是明白人,并不都是糊涂蛋和外行,只不过,话语权不在明白人手里,糊涂的人也不是真糊涂,屁股决定脑袋,博弈而已。
原本,你要延长鉴定时机也行,那误工期也必然延长,你不能两头都占,既要两年拆内固定,又只给三四个月的误工,这就是妥妥的耍流氓。你是觉得鉴定人糊涂,还是觉得主审法官糊涂?又或者,只是欺负伤者的信息差?最高院怎么说的?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如果要拆内固定,那误工费得算到定残前一日。无论最高院的文件还是司法鉴定的标准,都可以给到定残前一日。你总要选一头吧?不能既要又要还要。
这么一个常识问题,却让整个行业吃尽了苦头。
什么苦头?投诉。
有人说,你没做错你怕什么?解释不就完了?多大点事。
这就是混蛋逻辑。
你说你只吃了一碗粉,我也知道你只吃了一碗,但我就说你吃了两碗,请把你的肚子剖开,看上一看。你没吃两碗,你怕什么?给他看不就完了?多大点事。拿刀来。法医干的就是拿刀的活,这个我们擅长。
这个混蛋逻辑的恶毒之处在哪?浪费了鉴定机构,也浪费了主管部门大量的时间用于回应这种荒唐的投诉。
也许,他们的核心目的本就是让你心烦,故意恶心整个行业,然后被迫妥协???算了算了,你要六个月?那就六个月。你要拆内固定?那就拆内固定。至于标准的原意?不重要。
人可以坏,但,不能没边。人在做,天在看。
笔者七八月份连续写了三篇关于内固定拆除与否的文章,听山东的朋友说,在山东传阅较多,也不知道,这三篇文章对山东形成此次共识是不是起到了一点点“推波助澜”的作用。
笔者的文章起没起作用不重要,重要的是,常识终于回归了。山东的朋友终于可以在这个问题上扬眉吐气了。
山东,有明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