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身份关系协议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则法律实务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是以交易为基础而构建的规则,婚姻、收养、监护具有浓厚的家庭、道德、伦理属性,与之有关的身份关系协议与合同规则在价值理念上有着明显的差异,以交易规则为实质的合同编规范原则上不适用于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的身份关系,但是,法律对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并没有独立、完整、成体系的适用规则,而现实中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纠纷又不断发生,例如:结婚、离婚协议,夫妻财产协议、忠诚协议,子女收养协议、解除收养协议,有关继承的协议,等等。《民法典》为了使法官处理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时具有统一的裁判依据,在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用“参照适用”条款,指引法官如何在没有相关法律规范可用时处理与有身份有关的协议。
《民法典》该“参照适用”条款虽然为法官增加了处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裁判依据,但是,该条款既未指明身份关系协议应参照合同编哪些具体规范,也未明示如何援引合同编的规范来处理有关身份关系协议,仅仅规定“可以根据其性质”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是以交易为基础而构建的规则,婚姻、收养、监护具有浓厚的家庭、道德、伦理属性,与之有关的身份关系协议与合同规则在价值理念上有着明显的差异,以交易规则为实质的合同编规范原则上不适用于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的身份关系,但是,法律对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并没有独立、完整、成体系的适用规则,而现实中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纠纷又不断发生,例如:结婚、离婚协议,夫妻财产协议、忠诚协议,子女收养协议、解除收养协议,有关继承的协议,等等。《民法典》为了使法官处理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时具有统一的裁判依据,在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用“参照适用”条款,指引法官如何在没有相关法律规范可用时处理与有身份有关的协议。
《民法典》该“参照适用”条款虽然为法官增加了处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裁判依据,但是,该条款既未指明身份关系协议应参照合同编哪些具体规范,也未明示如何援引合同编的规范来处理有关身份关系协议,仅仅规定“可以根据其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