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分期付款买卖制度实务分析(下)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其一,出卖人履行了交付标的物义务。
分期款买卖法律制度赋予出卖选择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权利的根源在于,出卖人尚未获得全部价款即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仅在支付部分价款或根本未支付任何价款即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
如果出卖人没有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就能依据分期款买卖法律关系,选择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则完全背离了法律规定分期款买卖制度保护买受人权益的立法目的。因此,如果出卖人没有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则不能依据分期款买卖法律制度行使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其二,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
分期款买卖法律制度为保护买受人权益而设置,为防止出卖了人滥用合同优势地位损害买受人权益,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对出卖人选择行使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规定了一个限定条件,即分期付款的买受人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其一,出卖人履行了交付标的物义务。
分期款买卖法律制度赋予出卖选择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权利的根源在于,出卖人尚未获得全部价款即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仅在支付部分价款或根本未支付任何价款即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
如果出卖人没有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就能依据分期款买卖法律关系,选择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则完全背离了法律规定分期款买卖制度保护买受人权益的立法目的。因此,如果出卖人没有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则不能依据分期款买卖法律制度行使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其二,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
分期款买卖法律制度为保护买受人权益而设置,为防止出卖了人滥用合同优势地位损害买受人权益,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对出卖人选择行使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规定了一个限定条件,即分期付款的买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