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涉他合同的类型及履行规则实务分析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款条文中,前半句“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体现了《民法典》以合同的相对性为基本原则,后半句“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体现了《民法典》在立法层面确认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可以被突破,但须有法律的另外规定。我们常见的涉他合同,即属于典型的突破相对性原则的合同。
从合同履行的角度讲,《民法典》以合同的相对性为基本原则,意味着关于合同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不享有请求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但是,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及商业往来的日渐频繁和复杂,在保险业、运输业、金融业等行业中,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逐渐突破。例如,投保人在和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往往会选择参与订立保险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作为合同的受益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该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保险人需要向该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托运人在和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时,往往约定由承运人把货物交由订立合同之外的收货人,或者由收货人支付运费,等等。这些涉及向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由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合同,就是我们常说的涉他合同。
合同法理论中,涉他合同分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两种类型。其中,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根据第三人是否享有合同履行请求权,又分为真正的利他合同和不真正的利他合同两种类型。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合同的履行一章中,第五百二十二条关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定、第五百二十三条关于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定,构成了涉他合同的履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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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款条文中,前半句“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体现了《民法典》以合同的相对性为基本原则,后半句“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体现了《民法典》在立法层面确认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可以被突破,但须有法律的另外规定。我们常见的涉他合同,即属于典型的突破相对性原则的合同。
从合同履行的角度讲,《民法典》以合同的相对性为基本原则,意味着关于合同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不享有请求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但是,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及商业往来的日渐频繁和复杂,在保险业、运输业、金融业等行业中,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逐渐突破。例如,投保人在和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往往会选择参与订立保险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作为合同的受益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该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保险人需要向该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托运人在和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时,往往约定由承运人把货物交由订立合同之外的收货人,或者由收货人支付运费,等等。这些涉及向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由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合同,就是我们常说的涉他合同。
合同法理论中,涉他合同分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两种类型。其中,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根据第三人是否享有合同履行请求权,又分为真正的利他合同和不真正的利他合同两种类型。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合同的履行一章中,第五百二十二条关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定、第五百二十三条关于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定,构成了涉他合同的履行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