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连带债务的追偿及涉他效力规则法律实务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连带债务中,因每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进行全部清偿的义务,故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无需考虑债务人内部之间的份额比例,而在债务人内部,各个债务人之间依法或者依约应当按比例分担债务。在个别或者部分债务人向债权人实际清偿了债务后,便会向其他债务人主张权利,这就产生了债务人内部对相应债务的追偿问题。同时,个别或部分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后,不论是全部履行还是部分履行,以及部分债务人与债权人发生免除、混同等情形时,都会导致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等后果,这种后果称为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
确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债务份额,是实际履行了债务的部分连带债务人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前提。
如何确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债务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大多数情况下,《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等同连带债务,二者在适用上并没有实质的区别,因此,我们应当根据《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份额和连带债务份额的规定,确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比例。具体说来,首先应当看债务人之间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各个债务人对债务发生的责任大小进行确定;无法确定责任大小的,视为债务份额相同,各债务人平均承担债务责任。
连带债务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第三款规定:“被追偿的债务人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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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中,因每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进行全部清偿的义务,故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无需考虑债务人内部之间的份额比例,而在债务人内部,各个债务人之间依法或者依约应当按比例分担债务。在个别或者部分债务人向债权人实际清偿了债务后,便会向其他债务人主张权利,这就产生了债务人内部对相应债务的追偿问题。同时,个别或部分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后,不论是全部履行还是部分履行,以及部分债务人与债权人发生免除、混同等情形时,都会导致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等后果,这种后果称为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
确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债务份额,是实际履行了债务的部分连带债务人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前提。
如何确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债务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大多数情况下,《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等同连带债务,二者在适用上并没有实质的区别,因此,我们应当根据《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份额和连带债务份额的规定,确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比例。具体说来,首先应当看债务人之间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各个债务人对债务发生的责任大小进行确定;无法确定责任大小的,视为债务份额相同,各债务人平均承担债务责任。
连带债务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第三款规定:“被追偿的债务人不能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