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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连带债务的追偿及涉他效力规则法律实务

2023-05-06 12:01阅读:
民法典连带债务的追偿及涉他效力规则法律实务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连带债务中,因每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进行全部清偿的义务,故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无需考虑债务人内部之间的份额比例,而在债务人内部,各个债务人之间依法或者依约应当按比例分担债务。在个别或者部分债务人向债权人实际清偿了债务后,便会向其他债务人主张权利,这就产生了债务人内部对相应债务的追偿问题。同时,个别或部分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后,不论是全部履行还是部分履行,以及部分债务人与债权人发生免除、混同等情形时,都会导致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等后果,这种后果称为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
确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债务份额,是实际履行了债务的部分连带债务人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前提。
如何确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债务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大多数情况下,《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等同连带债务,二者在适用上并没有实质的区别,因此,我们应当根据《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份额和连带债务份额的规定,确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比例。具体说来,首先应当看债务人之间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各个债务人对债务发生的责任大小进行确定;无法确定责任大小的,视为债务份额相同,各债务人平均承担债务责任。
连带债务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第三款规定:“被追偿的债务人不能履行
其应担份额的,其他债务人应当在相应围内按比例分担。”《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上述规定表明,连带债务人向其他债务人追偿,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连带债务人通过履行、抵销或者提存标的物等行为实际承担了全部债务,或者虽然承担了部分债务但数额超过了自己在债务人内部应承担的份额;二是因该债务人承担债务的行为,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连带债务人向其他债务人追偿时应遵守三个规则:其一,只能就超过份额部分进行追偿,即,只能就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在债务人内部应承担的份额部分进行追偿。其二,只能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也就是说,如果其他债务人已经全部履行了其应承担的份额,则不能向其追偿,如果其他债务人对其应担份额已进行了部分履行,则只能向其追偿应担份额中的未履行部分。其三,遵守分担规则,连带债务人向其他债务人追偿时,如果发生被追偿的债务人中有个别债务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其应担份额的情形,此时,对于被追偿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担的份额,进行追偿的债务人和其他债务人一样,要按比例进行分担。例如,甲 、乙、丙、丁四个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A负有96万元的债务,四个债务人内部每人应分担的债务份额均为24万,在债务人甲向债权人A实际承担了96万债务后,向其他债务人乙、丙、丁进行追偿的过程中,发生了丁不能履行其应担的24万份额的情形,此时,对于丁应担的该24万份额,依法应当由甲、乙、丙三按比例各分担8万。
连带债务人为同一债务的履行承担的互相关联、彼此牵连责任,决定了任何一个债务人与债权人发生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债的消灭情形,或者债权人对任何一个债务人的给付有受领迟延情形时,都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产生涉他效力。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这种涉他效力包括:
其一,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
其二,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连带债务中,出于种种原因,债权人可能会免除其中某个连带债务人所应承担的部分债务,这种免除是债权人放弃自己债权的单方行为,其他债务人无权干涉,但是,债权人对于已免除部分的债务,不能再向其他债务人主张,反之,则可能会在债务人内部发生被免除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债务人对债务应当承担份额的增加,对其他债务人明显不公平。《民法典》为避免这一不公平结果的发生,规定在被免除债务的连带债务人所应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只需对被免除之外的其他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其三,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情形,称为债务的混同。当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发生混同时,相应债务在混同的连带债务人应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应当消灭。例如,甲 、乙、丙三公司对债权人A公司负有30万元连带债务,后甲公司被并入到A公司中,发生了连带债务人甲的债务与债权人A的债权同归于债权人A的混同情形,此时,在扣除债务人甲应当承担的10万元份额后,债务人乙和丙公司对债权人A公司的20万元债务继续存在。
其四,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民法典》规定的连带债务追偿及涉他效力规则,属于债法一般规则的组成部分,其不但适用于因合同产生的连带债务,同样适用于因侵权等产生的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法律实务中,我们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的连带债务追偿及涉他效力规则,属于任意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排除其适用,如果当事明确约定了和连带债务追偿及涉他效力规则相反的约定,在没有导致该约定无效的情形下,我们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应把规则强加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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