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行为损害的利益类型和赔偿额确认规则
——民法典违约责任制度实务分析(六)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上述规定表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情形下,违约方对守约方利益损失应当依据完全赔偿原则进行赔偿。质言之,违约方所承担的违约损失赔偿范围是其违约行为对守约方所造成的全部利益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利益损失。
完全赔偿原则下如何确认守约方的利益损失,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难点问题。本文围绕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切入,分析违约行为损失的利益类型及确认或计算方法,阐述违约损失额的确认规则,以期对实务中解决此类争议有所裨益。
一、违约行为损失的利益类型及确认或计算方法
一般情形下,合同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可以分为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可得利益、固有利益等类型,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造成的利益损失,实际上就是上述类型的利益损失。
其一,合同履行中的信赖利益损失。
——民法典违约责任制度实务分析(六)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上述规定表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情形下,违约方对守约方利益损失应当依据完全赔偿原则进行赔偿。质言之,违约方所承担的违约损失赔偿范围是其违约行为对守约方所造成的全部利益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利益损失。
完全赔偿原则下如何确认守约方的利益损失,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难点问题。本文围绕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切入,分析违约行为损失的利益类型及确认或计算方法,阐述违约损失额的确认规则,以期对实务中解决此类争议有所裨益。
一、违约行为损失的利益类型及确认或计算方法
一般情形下,合同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可以分为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可得利益、固有利益等类型,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造成的利益损失,实际上就是上述类型的利益损失。
其一,合同履行中的信赖利益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