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下篇)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三、非正常交付或收取标的物等违约情形下的风险负担规则
就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标的物等情形,民法典规定了相应的风险负担规则,具体包括:
其一,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的情形。 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其二,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标的物等情形。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标的物不需要运输时,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规定:如果出卖人按照约定或上述规定把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其三,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其四,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情形。民法典第六百零九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其五,非正常交付或收取标的物等违约情形下的风险负担分配
三、非正常交付或收取标的物等违约情形下的风险负担规则
就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标的物等情形,民法典规定了相应的风险负担规则,具体包括:
其一,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的情形。 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其二,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标的物等情形。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标的物不需要运输时,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规定:如果出卖人按照约定或上述规定把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其三,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其四,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情形。民法典第六百零九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其五,非正常交付或收取标的物等违约情形下的风险负担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