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分期付款买卖制度实务分析(上)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所谓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形式。分期付款买卖除了具备一般买卖形态的基本特征外,其最大的特点是,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或者仅收到部分价款时即须交付标的物,剩余价款由买受人在受领标的物后分多次付清。
分期付款买卖中,对于出卖人而言,因其未得到全部价款即转移了标的物,就存在不能取得全部价款的风险,为降低这种风险,出卖人往往会在合同中设定期限利益丧失、合同解除、所有权保留等条款。对于买受人而言,尤其当买受人是弱势的消费者时,如果上述条款的具体内容过于苛刻,则可能会轻易丧失期限利益或失去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基于平衡保护出卖人剩余价款债权和买受人利益的立法宗旨,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的条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从审判实务的角度就分期付款买卖纠纷中经常出现的争议和焦点问题作进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所谓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形式。分期付款买卖除了具备一般买卖形态的基本特征外,其最大的特点是,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或者仅收到部分价款时即须交付标的物,剩余价款由买受人在受领标的物后分多次付清。
分期付款买卖中,对于出卖人而言,因其未得到全部价款即转移了标的物,就存在不能取得全部价款的风险,为降低这种风险,出卖人往往会在合同中设定期限利益丧失、合同解除、所有权保留等条款。对于买受人而言,尤其当买受人是弱势的消费者时,如果上述条款的具体内容过于苛刻,则可能会轻易丧失期限利益或失去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基于平衡保护出卖人剩余价款债权和买受人利益的立法宗旨,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的条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从审判实务的角度就分期付款买卖纠纷中经常出现的争议和焦点问题作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