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权案件中存在事故所致损伤与受害者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相结合导致受害者的伤残或死亡的情况,在此情形下能否减轻赔偿责任就是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对此我们从法理并结合案例予以分析。
英美法系国家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有一重要的“蛋壳脑袋”原则,其起源于英国法官马肯农作出的一个判例,马肯农法官认为
“一个对他人犯有过失的人,不应计较其受害人的个人特质,尽管受害人的这种个人特质增加了他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和程度。对于一个因受害人头骨破裂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受害人的头骨的异常易于破裂不能成为抗辩的理由”,简单讲就是受害人不应为自身的缺陷或者自身疾病承担高于普通人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4号指导性案例认定部分称虽然受害者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该认定部分与“蛋壳脑袋”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4号指导性案例认定部分称虽然受害者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该认定部分与“蛋壳脑袋”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