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原告刘华)
尊敬的审判长:
原告刘华与被告王军之间因工程垫资款转化而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原告刘华的委托,受上海光大(郑州)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作为原告刘华的代理人,现依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拖欠原告6.5万元的事实不容否认。
(一)《借条》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核心证据,明确了款项事实和金额。
如我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一《借条》所示,该借条由被告王军于2014年1月20日亲笔出具,明确载明“今借到刘华现金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用于花城锦绣1号楼外墙装饰工程”,并承诺“半年内还清”。这清楚地表明,双方当时已就原告垫付的工程款项达成了合意,将其转化为被告对原告的借款债务,金额为50万元。该《借条》形式规范,内容明确,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1)原告在庭后也附带提交了对外支付材料款项、取款向工人支付工资等的银行流水明细;(2)作为项目经理冯雪,庭审时王军也认可了冯雪的身份,冯雪也提供了部分支付材料款证据;(3)被告王军庭审时亦认可了,原告当时负责的现场施工管理、支付相应材料款及工人工资等。如此足可说明:借条的形成系有坚实的事实基础的。
(二)被告后续的还款行为进一步印证了欠款关系的存在和其对债务
的认可。
如证据二微信转款记录所示,在2016年我们双方就该笔债务达成庭外和解意向后,被告虽未完全履行,但确于2020年11月5日通过微信向刘华转账支付了8000元和7000元,共计15000元。这一行为是对其尚欠原告款项事实的追认和部分履行,也使得诉讼时效因此中断。
(三)通话录音中被告对欠款事实的认可,是对其债务的再次确认。
证据三的两段通话录音中,被告王军并未否认欠款事实,反而表示会努力向上游追讨工程款来偿还对我的欠款。这与《借条》及微信还款记录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被告拖欠刘华款项的事实。
二、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以基础合同抗辩缺
尊敬的审判长:
原告刘华与被告王军之间因工程垫资款转化而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原告刘华的委托,受上海光大(郑州)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作为原告刘华的代理人,现依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拖欠原告6.5万元的事实不容否认。
(一)《借条》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核心证据,明确了款项事实和金额。
如我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一《借条》所示,该借条由被告王军于2014年1月20日亲笔出具,明确载明“今借到刘华现金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用于花城锦绣1号楼外墙装饰工程”,并承诺“半年内还清”。这清楚地表明,双方当时已就原告垫付的工程款项达成了合意,将其转化为被告对原告的借款债务,金额为50万元。该《借条》形式规范,内容明确,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1)原告在庭后也附带提交了对外支付材料款项、取款向工人支付工资等的银行流水明细;(2)作为项目经理冯雪,庭审时王军也认可了冯雪的身份,冯雪也提供了部分支付材料款证据;(3)被告王军庭审时亦认可了,原告当时负责的现场施工管理、支付相应材料款及工人工资等。如此足可说明:借条的形成系有坚实的事实基础的。
(二)被告后续的还款行为进一步印证了欠款关系的存在和其对债务
的认可。
如证据二微信转款记录所示,在2016年我们双方就该笔债务达成庭外和解意向后,被告虽未完全履行,但确于2020年11月5日通过微信向刘华转账支付了8000元和7000元,共计15000元。这一行为是对其尚欠原告款项事实的追认和部分履行,也使得诉讼时效因此中断。
(三)通话录音中被告对欠款事实的认可,是对其债务的再次确认。
证据三的两段通话录音中,被告王军并未否认欠款事实,反而表示会努力向上游追讨工程款来偿还对我的欠款。这与《借条》及微信还款记录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被告拖欠刘华款项的事实。
二、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以基础合同抗辩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