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上海光大(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刘峰的委托,指派李振兴律师担任其与原告刘雨赡养费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不具备证据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原告提交的马庄村委会《证明》存在严重瑕疵,依法不应采信。一方面,该《证明》仅标注村委会名称及日期,无负责人及制作人员签名,未注明联系方式,不符合《民诉法解释》第115条规定的单位证明材料法定形式要件,缺乏证据效力;另一方面,《证明》刻意隐瞒原告另有一子刘雷的事实,虚假载明原告仅两名子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作为认定赡养义务主体的依据。
二、原告的赡养义务应由三名成年子女共同承担,其仅要求被告单独承担的诉求于法无据
根据庭审已查明事实,原告共有刘雷、刘峰、刘田三名成年子女,均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均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赡养责任的分担应遵循公平原则,由三名子女共同承担,而非仅由被告单独负担。原告在明知存在其他赡养义务人的情况下,未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实质是试图转移赡养责任,该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院依法审查并追加其他两名子女参与诉讼。
三、原告诉求的赡养费标准远超合理范围,缺乏事实依据
原告长期居住于河南华农村,享有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月固定领取养老金)、农村承包土地权益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可报销60%~80%),并非无经济收入来源。参照河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24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7515元(每月约1400元),扣除原告自身可获得的养老金、土地收益等,其每月需子女补贴的金额仅约800元,由三名子女均分,每人每月承担不足300元。原告主张每月2000元赡养费,远超其实际生活需求,明显不合理。
四、原告未履行抚养义务且长期侵占被告合法权益,被告的赡养责任应依法减轻
原告在被告未成年关键阶段未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原告与被告母亲于1996年离婚时,被告年仅13岁,尚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但原告未承担被告的学费、生活费及医疗开支,未提供任何经济支持与情感关怀,完全缺席被告成长
尊敬的审判长:
上海光大(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刘峰的委托,指派李振兴律师担任其与原告刘雨赡养费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不具备证据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原告提交的马庄村委会《证明》存在严重瑕疵,依法不应采信。一方面,该《证明》仅标注村委会名称及日期,无负责人及制作人员签名,未注明联系方式,不符合《民诉法解释》第115条规定的单位证明材料法定形式要件,缺乏证据效力;另一方面,《证明》刻意隐瞒原告另有一子刘雷的事实,虚假载明原告仅两名子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作为认定赡养义务主体的依据。
二、原告的赡养义务应由三名成年子女共同承担,其仅要求被告单独承担的诉求于法无据
根据庭审已查明事实,原告共有刘雷、刘峰、刘田三名成年子女,均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均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赡养责任的分担应遵循公平原则,由三名子女共同承担,而非仅由被告单独负担。原告在明知存在其他赡养义务人的情况下,未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实质是试图转移赡养责任,该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院依法审查并追加其他两名子女参与诉讼。
三、原告诉求的赡养费标准远超合理范围,缺乏事实依据
原告长期居住于河南华农村,享有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月固定领取养老金)、农村承包土地权益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可报销60%~80%),并非无经济收入来源。参照河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24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7515元(每月约1400元),扣除原告自身可获得的养老金、土地收益等,其每月需子女补贴的金额仅约800元,由三名子女均分,每人每月承担不足300元。原告主张每月2000元赡养费,远超其实际生活需求,明显不合理。
四、原告未履行抚养义务且长期侵占被告合法权益,被告的赡养责任应依法减轻
原告在被告未成年关键阶段未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原告与被告母亲于1996年离婚时,被告年仅13岁,尚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但原告未承担被告的学费、生活费及医疗开支,未提供任何经济支持与情感关怀,完全缺席被告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