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金的认定
-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 但,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 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 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有约定从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
-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