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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武警、政法机关、党政机关移交、撤销、脱钩企业破产案处理及其他

2024-03-27 13:11阅读:
1、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党政机关开办的企业(后简称被开办企业)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处理
  • 不论开办单位的注册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人民法院均应当受理
2、被开办企业被宣告破产的处理
  • 清算组须负责收回以下财产
  1. 开办单位对其没有投足的注册资金
  2. 开办单位收取的资金和实物
  3. 开办单位转移的资金
  4. 开办单位隐匿的财产
  • 被开办企业向社会或者向企业内部职工集资未清偿的,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依法按下面的规定予以清偿
  1.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
  2.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医疗、伤残补助
  3.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抚恤费用
  4. 破产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5.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以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
  • 开办单位的国库款
  • 军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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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经费账户
  • 办公用房
  • 办公车辆
  • 其他办公必需品
4、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企业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 仅适用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的企业所发生的债务纠纷案件
  • 及上述企业的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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