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学校的设立要求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 民办学样的清算事项
-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
- 民办学校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 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 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的程序,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对被清算的民办学校财产的清偿顺序
-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偿还其他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