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破产清算及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
-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受理的情形
-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 或异议不成立
-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以下有关材料和证据,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 债务人的主体资格
- 破产原因
- 其他有关材料和证据
-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拔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依规定执行审查作出裁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 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一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 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 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