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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撤销行为

2024-06-04 11:51阅读:
一、下列情形,管理人行使撤销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请求撤销的
——但,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请求撤销的
——但,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请求撤销的
  1. 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2. 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3.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二、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 《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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