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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提案2017-26:关于将“残疾”、“残疾人”名称改为“残障”、“残障人”的提案

2018-01-24 10:47阅读:
这是我15年政协委员任内的最后四件提案之一,已于1月19日正式在网上提交,敬请关注!
多年来,我国在保障残疾人权利、发展残疾人事业方面不断努力,成果显著。在制度建设,政策完善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步。我国更是担负起国内和国际残障事业发展的大国责任,在2007330日率先签署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简称《公约》,下同),200881日又批准了《公约》,进一步加大了残疾事业的投入和政策制定工作的力度,国际交流对话增强。在过去的10年中,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在残疾人及其家庭和相关代表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在《公约》原则和理念的引导下,我国残障人权利不断发展,残障事业取得很大成就,我国用切实的政策和资源投入不断履行缔约国的责任,更是推动全球残障人权利的实现和发展。
残障事业发展到目前这个阶段,面临一个重要的转变,即称谓和概念的发展演变。随着残障概念的演变和发展,要求社会客观地认识和确立“残障”作为一种一定文化和社会框架下的构成,是个体在实现平等参与的过程中和环境相互作用的综合结果。这就使得目前被正式使用的残疾人的称呼就像更早之前的残废一样,成了公众认知、政策制定、社会参与和社会无障碍建设等进一步推动残障事业发展的瓶颈名称。
在我国,20世纪80年以前我们使用过残废残废人。随着时代的发展,残废对于社会认知及政策制定和实施等方面的负面效应越来越凸显,进而被
残疾残疾人正式取代。这种改变对消除对残障的歧视和偏见,推动我国残障事业的发展以及残疾人权利的实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这个趋于先进的发展进程使得残疾残疾人 作为基于医疗模式对于有身心障碍人士的界定,已经明显和它所代表和形容的事物不相匹配,再次成为一个需要被时代所改变的概念。
具体问题表现在:
残疾残疾人的字面意思只指出了损伤和功能的局限而忽略环境和态度的因素对损伤带来的行动影响和损伤者平等参与社会所受的环境制约,无法客观和综合涵盖损伤和有损伤的个体与所处环境的相互所用这一事实,即忽视片面的概念界定导致的公众认知、社会环境以及相关政策对于残障群体的直接和间接影响。
这样的思维模式在我国残障事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已经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第一,它误导公众对损伤和有损伤的个体的客观认识,认为这是残障个体自己的责任,导致对残障个体以及群体的歧视和偏见。也同样对残障人士自身产生不利的影响,使得他们只能面对损失的事实,难以形成融入社会的自信和能力。第二,这样的理念反应到法律和政策维度,使得法律制定、政策实施、资源分配和服务设计等工作的重心主要倾斜在对损伤的修复和改善方面,使得社会广泛的障碍和问题长期存在,不被关注,社会隔离成为一个难以逾越的系统障碍。残障个体的能力建设、生涯发展和参与贡献社会的机会受到限制,对个体、家庭、社区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不必要地加大国家后期对福利和救助方面的投入,把国家法律、政策的制定,巨大的资源投入应该产生的效果“缩小化”,偏离了应有的方向甚至可能带来相反的结果,使得残障群体的社会融入难以真正实现,反而愈发成为一个与普通公众隔绝的特殊群体。
同时,残疾这一种称呼和《公约》的要求和理念也是相违背的,《公约》在序言,宗旨和定义三个部分都强调了在社会模式下定义损伤+障碍(环境和态度)的理念和原则的重要性,认为残障本身是一个演变的概念,“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公约》序言五)损伤是客观存在的;损伤和有损伤的个体是一定社会和文化环境中的社会现象,受社会影响,把看待损伤和有损伤的群体的视角仅仅聚焦在损伤和个体方面是片面的、不科学的;有损伤的个体有平等地参与社会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参与和贡献社会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对个人、家庭和整个社会都是事半功倍的好事。然而,因为观念的落后,他们作为一个群体的参与普遍面临社会文化和态度方面的严重障碍。要切实的保障他们参与的权利的实现,关键在于消除障碍,消除歧视,提供合理便利。
可见,残疾作为一种称谓和界定,无论在我国推动残障人士权利,残障事业发展的实践过程来看,还是从《公约》等代表的国际主流理念来看,其片面性和落后性迫切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和进一步修正。
为此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建议中国残联启动名称更换程序,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改为中国残障人联合会,并督促各省、市、县级残联及其下属机构也开启名称更换程序,统一将“残疾人”改为“残障人”。
第二,如同残废在负面意义在得到认识之后被取代一样,建议政策制定部门首先在政策制定中将残疾残疾人的称呼,改为残障残障人将名称背后平等、接纳的理念通过政府宣传,政策设计,媒体传播以及公众教育普及给全国人民,从而改善公众的认知和社会氛围,实现残障群体及其家庭的社会融入,建立他们的自信和尊严。
第三,重视残障残障人名称理念体现的外在环境对损失个体的权利实现的影响,切实从法律政策制定,资源分配与服务设计等方面实践这样的理念,从而实现国家资源投入的效果最大化,最优化。从理念到实践的改变,推动实现残障人士全面融入主流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服务支持,使得残障人能够在一定的、符合他们身心特点和发展需求的支持协助下独立生活和工作,真正体现残障人士的自我尊严和自我价值,以及残障群体对国家和社会的创造力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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