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融国际经验
2021-03-31 17:04阅读:
一、发展服务多支柱的养老金融体系是国际社会主流
美国的养老金融市场较为发达,三大支柱由政府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障计划,雇主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储蓄及商业养老保险构成,分别有各自主要投资的金融市场,美国基本养老社会保障计划中覆盖面最广的联邦政府养老保险信托基金(OASDI)主要来源于社会保障税,主要投资于本息全额担保的国债;雇主养老金计划包括401(K)计划,主要投资股票基金;个人退休账户(IRA)可投资于证券、债券、信托基金、人寿保险以及包括房地产在内的多种其他投资工具。
二、养老金融参与主体广泛
拓宽养老金融各方主体参与的广度是国际上一些养老金融产品得以发展的经验。例如日本对以房养老业务就采取“政府为主、民营为辅”的模式,各方主体以不同方式参与到以房养老的过程中,增强以房养老业务的公信力,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使得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日本得以迅速发展。美国为了推进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1983年成立了国家房产价值转换中心,在正式批准推广该产品之前进行了较长时期的知识普及和宣传。在选择反向抵押贷款经营主体时,美国采取是多种机构合作,由保险公司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提供保险,金融机构缴纳保费,充分发挥了机构精算经验和房屋评估功能,有效分散风险。
三、养老金融产品深度开发
养老金融发达国家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较为丰富,而且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实践中运用较为成熟。美国还充分发挥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养老机构和养老社区建设中的融资功能。日本随着政府机构的介入以及日本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重和房地产市场趋于稳定,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近年在日本发展迅速。新加坡刚开始
推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时由于要求过于严格,效果并不好,后来在实践中放宽了对申请人年龄和一些其他条件的限制,从而促进了以房养老业务的发展。
四、财税政策在养老金融的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国际上养老金融发展较好的国家在这方面都有非常成功,可资借鉴的经验,例如,美国养老金融市场成熟度较高,包括401(K)计划、个人退休账户(IRA)和企业年金产品等。美国制定的《美国国内税收法案》(1978)、《税收改革修正案》(1986)、《经济增长与减税调和法案》(2001)等,都制定了激励企业建立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和鼓励发展个人养老计划的政策,将递延纳税应用在企业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通过在缴保险费用时免征个人所得税,领取养老金时再与其他收入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来节省税务支出,极大的推动了美国养老金融市场的发展。再如长期护理保险在美国发展也是得益于财政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