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三起刑案”的个人看法
其一,投毒至宠物亡案,此案已终结,投毒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四年。以往我对司法的理解是已经产生结果的依法判决,故此案应该指向——人,但事实是没有一个人“中毒”,只是9条狗中毒而亡。如此何来“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假设我拿着一把菜刀到大街上胡乱挥舞一阵,而并没有实际伤害到任何一个人,因为有危险是否最多是一个“行政拘留”?狗不是人,是否依照“损害财物”判决更能体现司法要义?现在的结果是:投毒者并没有上诉,法学界亦没有提出异议。我读不懂。
其二,景德镇被撞死三人案,一审判决肇事者“死缓”,原、被告都不满,被害人上诉诉求是“死刑立即执行”,肇事者则“喊冤”认为判的过重。我个人以为改判的可能性不大,只是想脱离开司法,我们看到不论是肇事者,还是肇事者的父亲实际的言行都非常令人讨厌。肇事者当场的“炫耀”,其父法庭上的冲撞都是不能原谅的,司法判决永远抑制不住此类人,人性上的荒唐。
其三,“狗咬人与人被反杀”一审后至今尚未出判决。我个人亦有疑团没有被解开,一是,没有证实摔死狗者是否处于喝酒后逗狗被咬?狗到底在哪儿呢?(如基本事实不清,即使判决下来也不会令人满意),二是,“凶器”是否另有?三是,是否“正当防卫”。我个人以为狗死者主人积极打杂且硬闯入申某家,不停上手申家人时,其性质就已经定了,在此案中的“正当防卫”没有什么不好界定的。
就此“三案”既有我对司法条文的新的疑问,也有更多的司法之外的对当事人的人性上的直指,而这一点已经不是司法范围内的事了。
其一,投毒至宠物亡案,此案已终结,投毒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四年。以往我对司法的理解是已经产生结果的依法判决,故此案应该指向——人,但事实是没有一个人“中毒”,只是9条狗中毒而亡。如此何来“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假设我拿着一把菜刀到大街上胡乱挥舞一阵,而并没有实际伤害到任何一个人,因为有危险是否最多是一个“行政拘留”?狗不是人,是否依照“损害财物”判决更能体现司法要义?现在的结果是:投毒者并没有上诉,法学界亦没有提出异议。我读不懂。
其二,景德镇被撞死三人案,一审判决肇事者“死缓”,原、被告都不满,被害人上诉诉求是“死刑立即执行”,肇事者则“喊冤”认为判的过重。我个人以为改判的可能性不大,只是想脱离开司法,我们看到不论是肇事者,还是肇事者的父亲实际的言行都非常令人讨厌。肇事者当场的“炫耀”,其父法庭上的冲撞都是不能原谅的,司法判决永远抑制不住此类人,人性上的荒唐。
其三,“狗咬人与人被反杀”一审后至今尚未出判决。我个人亦有疑团没有被解开,一是,没有证实摔死狗者是否处于喝酒后逗狗被咬?狗到底在哪儿呢?(如基本事实不清,即使判决下来也不会令人满意),二是,“凶器”是否另有?三是,是否“正当防卫”。我个人以为狗死者主人积极打杂且硬闯入申某家,不停上手申家人时,其性质就已经定了,在此案中的“正当防卫”没有什么不好界定的。
就此“三案”既有我对司法条文的新的疑问,也有更多的司法之外的对当事人的人性上的直指,而这一点已经不是司法范围内的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