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纳税义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扣缴义务(要和纳税人共同完成)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未实缴零价转让风险——(未实缴不代表股权价值0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四、代持股还原——税务机关不认可代持股
实务中,一般需要通过走法律诉讼进行代持股还原
五、个人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扣缴义务(要和纳税人共同完成)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未实缴零价转让风险——(未实缴不代表股权价值0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四、代持股还原——税务机关不认可代持股
实务中,一般需要通过走法律诉讼进行代持股还原
五、个人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