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采用资产置换的,被拆迁的资产账面价值低于换入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政策性搬迁采用资产置换,比如原商铺账面原值是1000万元,已经折旧500万元,还剩净值500万元,但是评估价是2000万元。政策性拆迁后,置换新的商铺价值是2000万元+搬迁损失100万元。应如何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
解答:
1.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注:按照新政府补助准则不再计入)。
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规定,自2017年6月12日起,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适用总额法或净额法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不冲减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损失的账面金额,而是全额确认为收益;净额法,则是与总额法相反,是全部用于冲减相关资产和成本、费用、损失的账面金额,
政策性搬迁采用资产置换,比如原商铺账面原值是1000万元,已经折旧500万元,还剩净值500万元,但是评估价是2000万元。政策性拆迁后,置换新的商铺价值是2000万元+搬迁损失100万元。应如何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
解答:
1.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注:按照新政府补助准则不再计入)。
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规定,自2017年6月12日起,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适用总额法或净额法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不冲减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损失的账面金额,而是全额确认为收益;净额法,则是与总额法相反,是全部用于冲减相关资产和成本、费用、损失的账面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