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租使用”和“免租使用”房产一字之差,但存在有偿和无偿的实质性区别。“无租使用”强调的是无偿,“免租使用”是在有偿的基础之上,给予一定的免租期,也可能是装修期。那么“无租使用”和“免租使用”房产的涉税问题由什么区别吗?我们今天就来讨论一下增值税相关问题!
先来看几个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无租使用”强调的是无偿使用,此时已经触发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提供无偿服务需要视同销售!也就是说在“无租使用”的租赁期内,出租方依然需要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公允价格缴纳增值税。
那么“免租使用”由于是有偿租赁,只是给予承租方一定时期的免租期,这就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了,出租方应依据合同、实际收款额等约
先来看几个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无租使用”强调的是无偿使用,此时已经触发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提供无偿服务需要视同销售!也就是说在“无租使用”的租赁期内,出租方依然需要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公允价格缴纳增值税。
那么“免租使用”由于是有偿租赁,只是给予承租方一定时期的免租期,这就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了,出租方应依据合同、实际收款额等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