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以下简称127号公告),对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处理规则进行了更新。“主动披露”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企业、单位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影响税款征收或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主动向海关进行书面报告并接受海关处理,由海关视情节予以减轻、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这是海关为推动进出口企业守法自律而实施的一项容错管理制度。
127号公告的有效期为2023年10月11日—2025年10月10日,原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同时废止。相较于54号公告,127号公告扩大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放宽了有关的时限要求和适用条件,将更有效地助力企业稳产解难、提振信心,让更多守法企业享受诚信守法便利。
放宽原有部分政策限制
与54号公告相比,127号公告将涉税违规行为不予处罚的时间限制,从发生之日起1年以内放宽到2年以内,与行政处罚法2年的处罚期限规则进行了衔接,相对于此前征求意见稿的18个月的期限有所延长,充分给予企业自主合规管理的时间和空间。
此外,127号公告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如何适用主动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积极的调整。
一方面,127号公告明确,“同一”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是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这是对“同一”行为的进一步解释和明确,解答了过往类似事项在实践执行当中的疑惑,有助于统一执法口径。
另一方面,127号公告放宽了同一违规行为再次主动披露不予处罚的限制。在54号公告中,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能再适用不予处罚的待遇。新公告就同一违规行为再次主动披露不适用不予处罚处理的规定,设置了1年(连续12个月)的期限。该期限届满后,企业如果再次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同一违规行为,仍可争取免予处罚。该条款在提升主动披露制度吸引力的同时,仍然能够对企业短时间内重复发生同一违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鼓励企业及时纠正、修复管理缺陷,体现了海关宽严相济的人性化执法思路。
新增多项主动披露不予处罚情形
127号公告新增了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127号公告的有效期为2023年10月11日—2025年10月10日,原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同时废止。相较于54号公告,127号公告扩大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放宽了有关的时限要求和适用条件,将更有效地助力企业稳产解难、提振信心,让更多守法企业享受诚信守法便利。
放宽原有部分政策限制
与54号公告相比,127号公告将涉税违规行为不予处罚的时间限制,从发生之日起1年以内放宽到2年以内,与行政处罚法2年的处罚期限规则进行了衔接,相对于此前征求意见稿的18个月的期限有所延长,充分给予企业自主合规管理的时间和空间。
此外,127号公告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如何适用主动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积极的调整。
一方面,127号公告明确,“同一”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是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这是对“同一”行为的进一步解释和明确,解答了过往类似事项在实践执行当中的疑惑,有助于统一执法口径。
另一方面,127号公告放宽了同一违规行为再次主动披露不予处罚的限制。在54号公告中,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能再适用不予处罚的待遇。新公告就同一违规行为再次主动披露不适用不予处罚处理的规定,设置了1年(连续12个月)的期限。该期限届满后,企业如果再次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同一违规行为,仍可争取免予处罚。该条款在提升主动披露制度吸引力的同时,仍然能够对企业短时间内重复发生同一违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鼓励企业及时纠正、修复管理缺陷,体现了海关宽严相济的人性化执法思路。
新增多项主动披露不予处罚情形
127号公告新增了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