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税法并未对个人接受现金捐赠进行明确,而税总函[2015]409号仅明确了个人之间派发现金网络红包不征税。
7月25日,东方甄选宣布主播董宇辉离职。随后,俞敏洪发布《致东方甄选股东朋友的一封公开信》,信中提到“与辉同行就要独立了,为了向宇辉表示感谢,除了已经支付承诺的全部待遇,我已恳请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并取得同意,把与辉同行的全部净利润奖励给宇辉。同时,宇辉持有与辉同行所需的股权购买款,我也按符合上市公司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予以安排支付。为了确保与辉同行业务的正常运营,东方甄选经董事会同意将研发好的信息系统无偿交付与辉同行使用。”
就俞老师这段话并结合东方甑选的公告分析几个主要涉税信息:
1、与辉同行全部的净利润奖励给董宇辉,因董宇辉不是与辉同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辉同行”)工商登记股东,在税收认定上只是员工,故应就收到的奖励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与辉同行”纯利14141.4万元,则董宇辉应就该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约6345万元。
2、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将持有与辉同行的100%股权转让给董宇辉,转让价7658.55万元,新东方认缴出资1000万元,假设出资款已缴足,则该股权转让的成本是1000万元,新东方应就股权转让收入6658.55万元(7658.55-1000)缴纳企业所得税1664.64万元(6658.55×25%)。印花税略。
3、俞老师后来在评论中解释:“宇辉购买公司的钱我安排了,公司是送给宇辉的”,这句话翻译过来可能是:“公司卖给宇辉,我替宇辉付钱,这个钱不用宇辉还了。”这句话可能带来一个税收风险:董宇辉获得俞老师7658.55万元的无偿捐赠,是否应按“偶然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税法并未对个人接受现金捐赠进行明确,而
7月25日,东方甄选宣布主播董宇辉离职。随后,俞敏洪发布《致东方甄选股东朋友的一封公开信》,信中提到“与辉同行就要独立了,为了向宇辉表示感谢,除了已经支付承诺的全部待遇,我已恳请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并取得同意,把与辉同行的全部净利润奖励给宇辉。同时,宇辉持有与辉同行所需的股权购买款,我也按符合上市公司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予以安排支付。为了确保与辉同行业务的正常运营,东方甄选经董事会同意将研发好的信息系统无偿交付与辉同行使用。”
就俞老师这段话并结合东方甑选的公告分析几个主要涉税信息:
1、与辉同行全部的净利润奖励给董宇辉,因董宇辉不是与辉同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辉同行”)工商登记股东,在税收认定上只是员工,故应就收到的奖励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与辉同行”纯利14141.4万元,则董宇辉应就该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约6345万元。
2、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将持有与辉同行的100%股权转让给董宇辉,转让价7658.55万元,新东方认缴出资1000万元,假设出资款已缴足,则该股权转让的成本是1000万元,新东方应就股权转让收入6658.55万元(7658.55-1000)缴纳企业所得税1664.64万元(6658.55×25%)。印花税略。
3、俞老师后来在评论中解释:“宇辉购买公司的钱我安排了,公司是送给宇辉的”,这句话翻译过来可能是:“公司卖给宇辉,我替宇辉付钱,这个钱不用宇辉还了。”这句话可能带来一个税收风险:董宇辉获得俞老师7658.55万元的无偿捐赠,是否应按“偶然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税法并未对个人接受现金捐赠进行明确,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