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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拆收入偷税与合规架构搭建节税的界限如何把握

2025-07-25 14:27阅读:
摘要:随着各地陆续收紧税收核定征收政策,通过缩小适用范围、强化账证健全要求、严查空壳主体等方式遏制政策滥用,过去依赖“分拆收入至多个核定主体”实现避税的模式已难以为继。
随着各地陆续收紧税收核定征收政策,通过缩小适用范围、强化账证健全要求、严查空壳主体等方式遏制政策滥用,过去依赖“分拆收入至多个核定主体”实现避税的模式已难以为继。在此背景下,税务机关下一步将重点聚焦拆分收入相关的税收风险点,尤其是针对利用批量注册空壳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拆分收入的行为。以下通过对骗享税收优惠的案例进行分析,重点分析拆分收入的常见手段以及企业应当注意的合规节税与偷税之间的界限。
  一、案例引入
  (一)四川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骗享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偷税案
  经查,该公司借用他人身份证设立4户个体工商户,通过上述4户个体工商户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列工资薪金支出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少缴企业所得税123.35万元。德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21.30万元。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其涉嫌虚开发票有关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二)龙岩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骗享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偷税案
  经查,该公司通过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共计少缴企业所得税333.67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72.33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二、案例分析
  (一)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适用条件及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是国家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出的重要政策,其核心在于通过降低税率、缩减应纳税所得额范围,减轻企业税负。根据现行政策,小型微利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从业人数:年度平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年度平均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行业限制:不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下来小微企业的实际税负率为5%,这也是部分纳税人想要通过拆分收入等手段使企业达到小微企业条件的原因。
  (二)骗享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手段认定
  骗享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手段,本质上是通过虚构业务、造假核算或隐瞒真实经营情况,使不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达标成为小微企业。从上述通报的案例来看,主要可以通过虚设关联主体拆分收入与成本,部分企业借助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多个个体工商户或小规模纳税人,将自身收入拆分至这些关联主体,使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标准。或者企业通过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如虚构费用、夸大成本)、少计收入(如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等方式,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伪装成小微企业。
  (三)横向拆分被还原征税,也应警惕纵向拆分风险
  如上述案例中的拆分手段,属于横向拆分收入,是同一业务环节的平行拆分,主要是将同一类型、同一环节的业务,拆分为多个独立主体(多为个体工商户或小规模纳税人),各主体经营内容高度一致,无产业链上下游差异,目的是通过“化整为零”适用低税负政策。
  而纵向拆分则是针对产业链上下游的环节拆分,按产业链的上下游环节(如“采购-生产-销售”“研发-服务-售后”)拆分业务,通过多层关联交易,将利润在同一控制链条的上下游企业间垂直分配,各主体分别经营不同环节,具备独立的业务属性和价值链条,收入与成本核算对应自身环节,与横向分拆的核心区别在于“业务环节的差异性”而非“同一环节的多主体复制”。尽管目前还没有披露纵向拆分收入偷税案例,但仍要警惕关联交易所带来的风险。
  (四)分拆收入偷税与合规架构搭建节税界限的把握
  综上,若企业需要进行业务拆分,应该把握好偷税与合规架构搭建节税的界限,避免被认定为拆分收入骗享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偷税,具体要点如下:
  1.确保分拆主体的真实性与独立性:拆分后的各主体需具备真实的经营场所、独立的从业人员和资产,避免“空壳主体”、“一址多证”、“人员混同”。需留存租赁合同、人员社保缴纳记录、资产权属证明等,证明各主体独立经营。
  2.收入与业务的匹配性:拆分后的收入需与各主体的实际业务相符,禁止将单一主体的真实收入人为分配至多个主体。收入确认需基于实际交易合同、资金流、货物流的一致性。
  3.核算规范与账簿健全:分拆主体需独立建账,准确核算自身收入、成本、费用,避免一套账拆分多套表或共用成本费用。即使适用核定征收,也需确保基础交易数据真实可追溯。
  4.分拆后的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无利益输送:若分拆主体间存在关联交易,需按市场公允价格定价,有真实的合同、资金流、成果交付记录,避免通过“低价销售、高价采购”转移利润。
转自:税屋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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