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聘过程中,企业发出的“Offer”(录用通知函),往往被视为人才竞争中的关键一环。为了尽快锁定候选人,不少公司会采取“先发Offer,再做背景调查”的做法。但这种“先上车后补票”的策略,看似高效,却可能让企业陷入合规风险。

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宋某自2014年入职A公司,2021年,他向B公司投递简历。3月1日,宋某面试通过,并被要求提供薪资证明。3月12日,B公司在收到相关资料后,便向宋某发送了《录用通知函》。
收到Offer后,宋某出于对录用结果的信赖,立即向A公司提出辞职。3月17日,他与A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并为入职B公司租房、搬迁,做好了准备。
然而,B公司在随后开展的背景调查中发现宋某存在违规记录,便以此为由拒绝录用。最终,宋某陷入了两难境地:旧东家已经离职,新东家又无法入职,个人处境非常尴尬。
Offer的法律效力不可轻视
法院裁定过程中认为,满足录用条件才
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宋某自2014年入职A公司,2021年,他向B公司投递简历。3月1日,宋某面试通过,并被要求提供薪资证明。3月12日,B公司在收到相关资料后,便向宋某发送了《录用通知函》。
收到Offer后,宋某出于对录用结果的信赖,立即向A公司提出辞职。3月17日,他与A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并为入职B公司租房、搬迁,做好了准备。
然而,B公司在随后开展的背景调查中发现宋某存在违规记录,便以此为由拒绝录用。最终,宋某陷入了两难境地:旧东家已经离职,新东家又无法入职,个人处境非常尴尬。
Offer的法律效力不可轻视
法院裁定过程中认为,满足录用条件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