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受被上诉人***的委托,经江苏**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上诉人在一审中经过两次开庭后,预感可能败诉,于是在庭后补充了所谓的《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截图,试图证明其生产基地在广州。然而,本案系上诉人主动发起诉讼,在立案前上诉人理应重视其在承揽过程中自行生产、安装等关键证据。此类证据是上诉人胜诉的重要依据,不应在两次开庭后补充,这足以说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系后期伪造,缺乏真实性。
上诉人上诉的基本事实理由仅限于《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截图,对此一审法院已作出明确书面回应:“**公司称有合格证和质量认证在门的包装中,门上有**标识,并未承诺在南京生产,在全国有其他生产基地。俊邦公司称勘验现场没有生产电动伸缩门的设备与机器。本院认为,案涉电动伸缩门从广州发货,托运人为鸿运达,**公司仅提供佛山市的租赁合同,无法提供其他在广州有生产工厂的证据,故无法证明案涉电动伸缩门系其自行生产,存在违约行为。”
即便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真实存在,亦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即不能证明涉案伸缩门由其亲自生产。实际上,涉案伸缩门从广州发出,而上诉人未能证明广州的货物系其生产,故可认定上诉人指令广州发货,实为套牌销售,并非其所宣称的自产自销。
作为被上诉人,基于上
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上诉人在一审中经过两次开庭后,预感可能败诉,于是在庭后补充了所谓的《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截图,试图证明其生产基地在广州。然而,本案系上诉人主动发起诉讼,在立案前上诉人理应重视其在承揽过程中自行生产、安装等关键证据。此类证据是上诉人胜诉的重要依据,不应在两次开庭后补充,这足以说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系后期伪造,缺乏真实性。
上诉人上诉的基本事实理由仅限于《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截图,对此一审法院已作出明确书面回应:“**公司称有合格证和质量认证在门的包装中,门上有**标识,并未承诺在南京生产,在全国有其他生产基地。俊邦公司称勘验现场没有生产电动伸缩门的设备与机器。本院认为,案涉电动伸缩门从广州发货,托运人为鸿运达,**公司仅提供佛山市的租赁合同,无法提供其他在广州有生产工厂的证据,故无法证明案涉电动伸缩门系其自行生产,存在违约行为。”
即便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真实存在,亦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即不能证明涉案伸缩门由其亲自生产。实际上,涉案伸缩门从广州发出,而上诉人未能证明广州的货物系其生产,故可认定上诉人指令广州发货,实为套牌销售,并非其所宣称的自产自销。
作为被上诉人,基于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