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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代理词

2026-02-08 15:46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案件基本事实清晰,借贷关系合法成立
1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原、被告系同乡邻居,长期保持联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自2023年起多次向原告借款:
20238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确认此前尚欠5,000元未还,当日通过微信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1,000
元(合计16,000元)。
2023121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元、8,000元、4,000元,并出具第二份《借条》,确认总借款金额为29,000元。
借款交付:原告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被告交付全部款项,已履行出借义务。
2被告违约行为明确
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且自2024年起删除原告微信、拉黑手机号,以逃避债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本息。
二、原告主张的借款本息及费用有充分依据
1本金29,000
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被告出具的《借条》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累计借款29,00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抗辩,视为对借款事实的认可。
2利息计算合法合理
原告主张自202312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未超过法定利率上限。
3律师费3,000元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出具的《借条》中明确约定“若因借款纠纷产生诉讼,律师费、诉讼费由借款人承担”。原告已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律师费实际发生,被告应予赔偿。
三、被告未到庭应诉,应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四、本案的社会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利用熟人关系多次借款后恶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社会诚信。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主张,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弘扬诚信价值观。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以29,000元为基数,自202312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四倍计算);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3,000元。

***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2***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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