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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师操作规范》释义之主持程序、拍卖方式

2013-01-10 18:30阅读:
第七章 主持程序

本章重点讲解SB/T10692-2012《拍卖师操作规范》第8章的内容及其释义。这部分内容主要介绍拍卖师操作需要注意的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

第一节 一般操作程序

SB/T10692-20128章的8.1条介绍了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时需要规范的一般操作程序。
◆标准条款
8 主持程序

8.1 一般操作程序

8.1.1 拍卖师应按程序主持拍卖会。一般程序可包括:
——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简要介绍拍卖标的情况和瑕疵状况;
——说明拍卖标的是否设有保留价的情况;
——报出起拍价;
——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连续3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买受人;
——拍卖标的全部拍卖完毕后,宣布拍卖会结束。
8.1.2 拍卖资料(或图录)中有拍卖标的顺序调整、撤拍或印刷内容错误情形的,拍卖师应予以说明。
8.1.3 拍卖师认为有必要帮助竞买人熟悉拍卖程序及操作方法的,可在竞买人竞价开始前增加模拟操作程序。
8.1.4 拍卖师不应随意中断拍卖程序。若有影响正常拍卖秩序的突发状况发生时,拍卖师可中止拍卖程序。影响拍卖秩序的因素消除后,拍卖师应恢复拍卖程序。
8.1.5 拍卖师宜记录每个标的的成交价和买受人牌号。
8.1.6 拍卖会结束后,拍卖师应在拍卖人制作的拍卖笔录上签名。
◆释义
拍卖主持程序,也叫“拍卖会程序”,是指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时完整进行的操作过程,包括操作的步骤和先后次序。拍卖主持程序是拍卖活动所有程序的核心部分。法律规定,拍卖主持程序应当由拍卖师操作。
拍卖主持程序一般大同小异,包括了拍卖会的开始、进行直至结束等九项子程序。其中前三项为开始程序,后五项为进行程序;最后一项为结束程序。如果拍卖标的数量是多项的,第二个标的至最后标的的拍卖,拍卖师只需反复操作其中的五项子程序,其他前后程序可以不再进行。
拍卖资料(或图录)中有拍卖标的顺序调整、撤拍或印刷内容错误的情形,属于拍卖人应当告知竞买人的注意事项,拍卖师对此可依法在开始程序部分进行说明。
拍卖师认为有必要帮助竞买人熟悉拍卖程序及操作方法的,可在竞买人竞价开始前增加模拟操作程序。这个程序拍卖师也可在开始程序部分进行操作。
拍卖程序一旦开始,拍卖师应当确保其连贯性,不应随意中断。拍卖程序连贯进行,有利于交易的一气呵成。当有影响正常拍卖秩序的突发状况发生时,拍卖师才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中止拍卖程序。影响拍卖秩序的因素消除后,拍卖师应立即恢复拍卖程序。
每个标的成交后,拍卖师最好能在拍卖资料(或图录)上当即记录下该标的的成交价和买受人牌号,这样有利于拍卖人留存原始交易记录备查。相较于拍卖人制作的拍卖笔录,拍卖活动法定主持人的记录应当更具准确性和权威性。
依照《拍卖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会结束后,拍卖师应在拍卖人制作的拍卖笔录上与记录人共同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与买受人共同签名。


第二节 拍卖会中止、终止操作程序

SB/T10692-20118章的8.2条规定了拍卖会遇有中止、终止情况时需要规范的拍卖师操作程序。
◆标准条款
8.2拍卖会中止、终止操作程序
拍卖会出现须中止、终止拍卖情形时,拍卖师应按下列程序主持拍卖活动:
——自我介绍,并出示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记录;
——说明须中止、终止拍卖的理由;
——宣布中止、终止拍卖会。
◆释义
拍卖中止,是指因故暂停已经开始的拍卖程序;拍卖终止,是指拍卖人完成或因故终结的拍卖程序,本节专指因故终结拍卖程序。拍卖会出现须中止、终止拍卖情形时,拍卖师同样应按程序进行主持,但只有开始和结束等子程序,没有拍卖进行的程序部分。
依照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人应当中止拍卖:
1、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2、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3、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
4、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5、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
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拍卖人应恢复拍卖。
依照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人应当终止拍卖: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的;
2、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的;
3、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4、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5、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终止拍卖的;
6、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拍卖终止后,委托人要求继续进行拍卖的,拍卖人和竞买人应当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本条所指的中止、终止拍卖程序,是指整个拍卖会的中止、终止程序,非指部分标的的中止、终止拍卖程序。如果拍卖会遇有部分标的中止或终止拍卖,拍卖师无需对部分中止或终止拍卖的标的启动中止、终止拍卖程序,应在一般拍卖程序中说明须中止或终止拍卖的标的及其理由,并撤销该部分标的的拍卖。

第三节 有优先购买权人的操作程序

SB/T10692-20128章的8.3条规定了拍卖会遇有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时需要规范的拍卖师操作程序。
◆标准条款
8.3 有优先购买权人的操作程序
8.3.1 拍卖标的有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拍卖师应按下列操作程序主持拍卖会:
——拍卖开始前,除应说明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拍卖规则外,还应告知其所处的位置及号牌号码;
——拍卖开始后,应产生最高价格
——优先购买权人表示以最高价格买受的,应拍归优先购买权人;
——有其他竞买人表示更高价格,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买受表示的,则拍归表示最高价格的竞买人。
8.3.2 顺序不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顺序在先者得。
8.3.3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拍卖师应先落槌确定成交价,再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除外。
◆释义
拍卖会出现先买权不是常见现象,竞买人一般对此的法律知识和拍卖规则了解不多,所以当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时,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向其他竞买人说明优先购买权的拍卖规则,并告知大家优先购买权人所处的位置及所持的号牌号码,以便他们能够观察和了解优先购买权人行使权利的状况。
拍卖师宣布的优先购买权的拍卖规则,一般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内容,即在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的,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不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顺序在先者得;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在操作程序中,拍卖师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拍卖开始后,拍卖师应在其他竞买人中通过竞价,产生最高价格。竞价过程中,拍卖师只能向竞买人邀请更高报价,而不得向优先购买权人邀价;
2、有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到场参加竞买的,拍卖师应在拍卖开始前就准确掌握其顺位情况。优先购买权人的顺位情况由委托人提供;
3、为了预备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情况出现,拍卖师应在主持前就做好抽签安排,备好一个中签和若干未中签的签条。至于中签的内容表示,拍卖师也应在拍卖前进行约定;
4、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拍卖师应先落槌确定成交价,再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程序不得颠倒。

第四节 法律法规要求的特殊程序

SB/T10692-20118章的8.4条要求拍卖师应当掌握并执行法律法规要求的特殊拍卖程序。
◆标准条款
8.4 法律法规对拍卖主持程序有特殊要求的,拍卖师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释义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对拍卖程序特殊的要求,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有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特殊规定外,还有就是国土资源部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和探矿权采矿权拍卖的特殊程序要求。
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3、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表示。
4、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5、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6、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7、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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