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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模式下,常设业务组织体系特征【复斯品科创说管理】

2023-07-29 08:56阅读:
(本文由上海复斯管理咨询公司研究并发布。)
在项目管理模式中,人们关注项目部的构建及其运行是理所应当的,但那些深入实践过的企业发现,项目管理模式引入对常设部门的功能及其行使也有着明显影响——因此它也成为当前企业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领域之一。

常设业务组织:成为半自治组织的原生组织准备

在项目管理模式下,业务或某项任务是由临时组建的半自治组织(以项目部为代表的项目业务组织体系)实际完成的。而企业的常设业务组织体系是该半自治组织的原生组织准备,即其自身不用于直接完成业务,而负责生成实际完成业务的项目业务组织体系(相关研究参见《项目业务组织体系:内在构成及其实践现状》一文)。
在该原生组织准备中,内含了项目业务组织体系形成的全部条件和内容,包括资源、主体和关系规则(或关系规则产生的依据),不需要其它附加条件就可生成实际完成业务的项目业务组织体系。因此,项目管理模式下企业的常设业务组织体系,与其它企业中常设业务组织体系有性质上的差异:
表面看,一般企业的常设业务组织体系是为直接完成业务而设计的,是业务实际完成的充要条件;而项目管理模式下,企业的常设业务组织体系则是生成业务实际完成组织的充要条件。
深层看,一般企业的常设业务组织体系往往是为了适应纯粹市场协调方式而产生的组织,如在与外部主体关系处理上采用的是合同方式,其具体过程就是合同的形成与执行过程;而项目管理模式下企业的常设业务组织体系,则是为适应“第三种协调方式”而产生的组织,在与外部主体如分包商关系处理上采用的是“合同管理+(部分)业务管理”方式,其具体过程不仅有合同的形成与执行过程,还伴随有对分包商部分管理功能的替代。如经由项目部直接对其参与人员、工作进度等进行协调,甚至将其部分人员纳入自身项目部进行管理(相关研究参见《项目业务组织体系:本质是以“第三种方式”协调工作的业务系统
》一文)。

常设业务组织:具有超越自有业务资源的业务完成能力

与一般企业相比,在常设业务组织体系上的性质变化使得项目管理模式下企业的实际业务组织边界与可实现的业务完成能力得以延伸和扩大。
一般企业的实际业务组织边界就是其常设业务组织的静态边界,可实现的业务完成能力为其自有业务资源内含的业务完成能力;而项目管理模式下,常设业务组织体系却并非如此,其实际业务组织边界大于常设业务组织的静态边界。
因为项目管理模式下,项目部替代组织对直接业务主体进行直接业务协调,这种替代以所有权和业务管理权分离为前提。即与一般企业只对拥有所有权的资源才有直接使用权不同,项目部获取资源直接使用权的依据不是所有权,而是对一种共同管理协议遵循的结果。如此,基于项目管理的企业可经由项目部获取其它外部主体业务资源的直接使用权,实现对更大社会资源体系的直接调动(如下图,以工程公司为例)。

项目管理模式下,常设业务组织体系特征【复斯品科创说管理】
此时,这类企业的实际业务边界可延伸至外部主体、超越于其自身常设业务组织体系的静态边界。自然的,这类组织可实现的业务完成能力也大于其自有业务资源所内含的业务完成能力,实践表现为与其它企业相比在同等业务资源条件下承接并完成更大规模、更高层次的业务。
也正因如此,在引入项目管理后原常设业务组织体系将不再适用,而直接沿用往往容易导致“以项目为对象的计划管理”、封闭项目部方式等严重降低资源使用效率的问题出现。引入项目管理的企业需要对原常设业务组织体系进行必要改造和转型,构造出基于项目管理的常设业务组织体系——有时也被称作“企业级项目管理”,但后者的范畴常常更宽泛(相关研究参见《组织管理环境——影响项目管理的同步因素》一文)。
****【上海复斯管理咨询公司/品科创说管理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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