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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科律师:以“单位施工”名义强拆房屋或者强占土地,法律上到底能不能站住脚

2019-03-28 11:35阅读:
本人经办的案件中,经常有房屋或者土地被征收,且相关地块上政府已经给开发商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而被征收人因不满政府征收行为或者不满补偿安置或者不满违建认定等种种原因拒绝搬迁、拒绝腾退土地,开发商却以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有权在自己土地上施工为由强占土地或者强拆民房的现象。
出现上述现象,有部分原因是开发商为了商业利益需求故意甚至恶意为之,而大多是出于政府的纵容甚至幕后指使,这样政府即达到了向开发商交付土地的目的,避免了政府与开发商合同上的违约,又避免了政府官员因“强占”、“强拆”而可能产生的政治风险。因此便出现了以“单位施工”名义进行强占、强拆的阴招。当被征收人不服强占、强拆行为不惜以生命代价保护自己房屋、土地时,公安机关便扮演起了“维护治安”、“维护社会秩序”的角色,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务”等名义将强拆、强占过程中抵抗的老百姓进行行政拘留,甚至刑事拘留。
赵新科律师从法律层面谈谈自己的认识。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涉案房屋及其他土地上的附着物在未与征地拆迁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或办理交付、或依法定程序被拆除前,其房屋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并未发生转变,仍属原权利人所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征收补偿未到位且向征收机关交付被征收房屋、土地之前,被征收房屋、土地的占有、使用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否则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就会陷于混乱。
土地房屋征收与国有土地出让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相关当事人应当分别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处理两个法律关系。土地房屋征收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律对土地房屋进行强制征收并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农村土地征收后转为国有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在土地出让机关与地产开发商之间形成土地转让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出让机关应当全部完成征地后,应将没有权利瑕疵的土地交付开发商。土地出让单位没有按照出让合同完成交地的,应当向地产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征地行为没有完成而影响地产开发商施工建设的,开发商只能向土地出让单位主张权利。被征收房屋、土地与地产开发商之间没有直接法律关
系,而开发商对权利人的房屋、土地不具有行使强拆、强占的资格和权利。毕竟被征收人合法建造的房屋或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在先,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后,开发商不能以行使土地使用权为由亦或以“施工”为由,将权利人房屋当作障碍物予以拆除。
正常情况下的或者说合法的强拆房屋、强占土地,只能严格经过法律程序后申请法院司法强制执行(强拆、强制腾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开发商以“单位施工”名义强拆房屋或者强占土地的行为,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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