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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科律师: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的处理问题

2019-05-30 08:58阅读:
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是指由于土地权利人、使用人未及时申报及办理土地手续,以及土地登记制度不完善等各种原因,从历史存续至今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非官方定义)
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本质属于违法用地,但其属于违法用地的一种特定类型,鉴于其历史性和复杂性,处理上应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和与其他性质的违法用地区别对待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1231日之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11日至19981231日之间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已落实,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依照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
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11日至200912
31日之间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已落实,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按照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后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手续。
关于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地方有具体规定的,在不违背法律和原则的情况下,应当遵照执行。比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闽政[2003]7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15号)等。

赵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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