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十)—优先受偿权裁判规则9条
2025-08-04 10:44阅读: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十)
—优先受偿权裁判规则9条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陈浩
此前,笔者分享了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上)(中)(下),(四)(五)(六)(七)(八)即总结了94个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问题提炼105条裁判规则,包括工程总承包性质6条、管辖7条、效力8条、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价款相关裁判规则12条、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情形下工程价款相关裁判规则65条和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情形下工程价款利息、违约金、垫资相关裁判规则7条。本期分享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优先受偿权裁判规则9条。
问题95:承包人对甲指分包总包服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否支持?
答:《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上,法律对甲指分包总包服务费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并未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承包人对甲指分包总包服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应予支持。比如(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案件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即持有该观点。
裁判规则106:承包人对甲指分包总包服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予以支持。
案例: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欣网视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
该案件中,2012年4月10日,欣网视讯公司(甲方)、马黎平和沈敏(乙方)、华兴公司(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涉案项目所有人为甲方、投资咨询公司、通讯服务公司、通信设备公司。项目所有权人已共同委托甲方、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的设计变更、规划调整、工程发包、报建、建设、验收等相关工作。甲乙丙三方约定,本项目由丙方以EPC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模式承包。甲方、乙方负责,土地使用证办理、概念方案设计、规划方案设计、规划调整、项目报建及协调解决七通一平等前期工作,并负责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的选定和费用的确定和控制、变更签证控制、工程造价控制、主要设备供应商的选定和费用的确定和控制、验收组织等全部工作。丙方负责,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设备采购、专业分包合同的签订、验收组织。本项目计划开工日期为2012年5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5月28日。EPC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的计算基数为扣除丙方自行完成的其他所有项的工程结算价,费率按照7%单独计取(不含规费及税金)。关于工程款支付与结算,丙方应于当月30日前向甲方、乙方报送工程进度款申请,甲方、乙方应于次月10日前按照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70%向丙方确认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后10日内确认并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5%;双方完成本工程结算后10日内确认并支付工程结算价的95%;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于质保期满5日内支付完毕。专业分包由甲方、乙方、丙方共同管理,按照各专业分包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支付。专业分包按照甲方、乙方确认的价款进行结算,有争议的部分,由甲方、乙方负责解决,不得因争议影响本项目的验收和结算工作,造成的后果由甲方、乙方负责。丙方在本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30天内向甲方、乙方报送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资料,甲方、乙方自收到丙方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审核完毕,最终以双方确认的价款作为工程结算价。如丙方行使本项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后获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丙方对甲方的债权,则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方、乙方应保证本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由甲方、投资咨询公司、通讯服务公司、通信设备公司与丙方签订。双方还就项目公司管控、合作的先决条件、协议的解除及解除后的清算等作了约定。
2012年8月8日,欣网视讯公司、投资咨询公司、通信服务公司、通讯设备公司(甲方)与华兴公司(乙方)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南京欣网视讯研发大楼工程,建筑面积约59079平方米、总高度100米、由A楼(南楼)和B楼(北楼)组成,资金来源自筹。工程承包范围为桩基及基坑支护、土建安装、钢结构、装饰及室外工程等全部图纸范围内容(包含红线范围内容),其中甲方指定专业分包内容主要为:桩基、基坑支护、消防、智能化幕墙、钢结构、景观、电梯、空调、变配电、公共部分装修装饰等,乙方按照甲方书面确认的合同内容与相关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指定专业分包单位由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直接管理。开工日期2012年8月18日(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2014年8月18日(以开工报告日期顺延),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31天。合同价款25830万元(暂定,实际以最终结算为准)。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价款方式为本合同价款按实结算,其造价不作优惠与让利。计取依据为《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年)、《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0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性文件及补充定额、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政策性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的计算基数为扣除乙方自行完成的其他所有项的工程结算价,费率按照7%单独计取(不含规费及税金)。
2013年9月1日,华兴公司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开工报告,申请于2013年9月10日正式开工。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为本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同意总包施工单位申报的定于2012年9月10日为正式开工日。前期桩基及基坑支护已于2012年10月25日开始施工,按总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桩基及基坑支护施工项目系施工合同范围,因此本工程的合同工期应从2012年10月25日开始起算。
2017年6月6日,欣网视讯公司(甲方)、马黎平和沈敏(乙方)、华兴公司(丙方)三方签署2017备忘录,载明鉴于南京欣网视讯研发大楼EPC项目工程进入收尾阶段,甲乙丙三方本着友好协商、控制损失的原则,对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造价与融资费用结算、款项支付等方面问题的处理原则达成如下备忘条款。……(二)工程结算。1.三方同意,工程结算按合作协议、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原则和方案进行,签署结算书。2.结算程序与顺序。(1)甲方与甲指分包商确认分包工程结算价。(2)丙方与甲指分包商结算,签订甲指分包工程结算书。(3)甲方与丙方结算,签订工程总承包结算书。3.总承包结算,甲乙丙三方同意:(1)丙方施工部分结算价为10850万元。(2)甲指分包工程总包管理费(不含税)为1600万元(其中甲指分包桩基工程5341530.69元,甲指分包以外的其他工程10658469.31元),总包管理费按定额计取的规费及开票税金,另行计取。(3)甲指分包工程措施费及规费为7354337.51元(其中甲指分包桩基工程2354337.51元,甲指分包以外的其他工程500万元)。(4)甲指分包桩基工程结算价为113805847.73元(详见丙方与甲指桩基分包商签订的工程分包结算书),此结算价不含依据合作协议、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丙方应收取的甲指分包工程措施费、规费、总承包管理费。(5)甲指分包桩基以外的其他工程结算价由甲方与各甲指分包商在14380万元总额以内协商确定各甲指分包工程的具体结算数额,且此结算价不含依据合作协议、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丙方应收取的甲指分包工程措施费、规费、总承包管理费。
2017年11月1日,欣网视讯公司、投资咨询公司、通信服务公司、通讯设备公司出具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经验收,已按设计图纸内容和施工合同完成工程施工,施工质量符合相关验收标准,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同意通过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
2017年11月2日,欣网视讯公司、华兴公司作出“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说明”称,南京欣网视讯研发大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所填写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验收日期仅作为工程资料所用,并非发包方、总包方对工程工期的认可,不作为双方实际工期和工期结算的依据,工程工期以双方据实结算为准。
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工程总承包结算价款应确定为:华兴公司施工部分10850万元(含规费及税金)+甲指分包总包服务费17152844.80元(含规费及税金)+甲指分包工程措施费及规费7610268.46元(含税金)+桩基工程113805847.73元(含规费及税金)+十四家甲指分包工程合计68644893.60元(含税金)+钢结构工程74117180.96元(含税金,已扣除135990.06元)=389831035.55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如前所述,欣网视讯公司应当于2018年7月15日起给付工程结算价款,华兴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起诉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华兴公司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当确定为389831035.55元。
各方对优先受偿权问题均未提起上诉。
问题96:承包人主张设计费、设备款为优先受偿权范围应否支持?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新民初15号案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计费、设备费均是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对全部工程价款均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规则107:承包人主张设计费、设备款为优先受偿权范围予以支持。
案例: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9)新民初15号。
该案件中,案涉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中冶京诚公司作为投标人向首钢伊犁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内容为:我中冶京诚公司愿意接受贵公司邀请参与贵公司“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棒材、高速线材项目”的投标活动。现授权我公司全资子公司京诚瑞信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代表我公司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及有关事宜的处理,对此所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如我公司中标,我公司将以“中冶京诚公司”和“京诚瑞信公司”的名义签署相关的总承包合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本授权的有效期为2011年4月22日至本次投标结束。
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在投标文件首钢伊犁钢铁棒线材工程投标报价汇总附表一《投标报价汇总表》中,以表格形式列明主轧线设备500万元、设备费27499万元、建筑费19950万元、安装费5980万元、设计费450万元、总承包管理费550万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其他特殊施工措施费47万元,总计54976万元。
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在投标文件附件5《承包方的设计工作范围》中载明:1.发包方设计工作范围为:1.1地形图设计;1.2地质勘查。2.承包方设计工作范围为:2.1初步设计。2.2施工图设计。2.2.1主厂房(含供、配电间、控制室、操作间、轧辊装辊间、检验室等红线内建筑物)。2.2.2工艺设计(工艺流程及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孔型系统孔型图和导卫设计、配辊图)。2.2.3设备基础的设计。2.2.4车间内管线设计。2.2.5水处理设施。2.2.6水处理至车间外部管线设计。2.2.7总图运输、道路、绿化等。2.2.8主电室等电气室。2.2.9空压站及至车间外部管线设计。2.3非标设计。2.3.1轧钢车间机械及液压润滑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