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承包双方未办理结算,发包人于承包人起诉后主张支付修复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未过诉讼时效
2026-03-25 09:00阅读:
裁判要旨:因双方未能就案涉工程结算达成一致意见,三新公司于中十冶公司起诉其支付工程款后,提起诉讼要求中十冶公司支付工程加固费用及工期延误损失,原审判决认定三新公司的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青海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3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法定代表人:刘冠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方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海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318号。法定代表人:姬李仓,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陕西雨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十一号3幢1单元11746室。法定代表人:杨志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谋,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松,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十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新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陕西雨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青民终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十冶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缺乏证据证明。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三新公司与中十冶公司先后四次对案涉3#、4#楼二层以下工程质量委托检测,四次检测结果均不一致,双方对此也存在争议。但三新公司强行进场继续施工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