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3民特26号
起诉人:张北平,男性,1980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610XXXXXXXXXXXXXXX。
起诉人张北平申请确定选民资格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人张北平诉称,起诉人系西八里村村民,张北平于1999年12月在西安市周至县农村入伍,2011年与西八里村村民张晴登记结婚,2014年12月退役。XX委XX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两年的,可以在配偶或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608号令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异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根据以上规定,2017年4月原告将户口迁入被告所在村组,同年被告给原告颁发了村民医保证,但随后未与同村里的所有转业军人一样享受村民同等待遇。2020年换届选举时,原告提出选民资格,被告一直推诿导致错过选举时间。2022年2月,西八里村选举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于2月22日公布了长延堡街道第二十五选区选民名单公告,2月24日原告发现自己未在名单中,经多次沟通协商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在西八里村具有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选民资格。
经审理查明,起诉人张北平原户籍地为西安市周至县XX镇XX村XX路XX号。2011年10月10日与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西八里村村民张晴登记结婚,婚后起诉人张北平于2017年4月11日将其户口迁至西八里村70号付3号。2022年2月18日,西安市雁塔区选举委员会发布《西安市雁塔区选举委员会公告》(第一号),确定了雁塔区人大换届选举公布选民名单、提名酝酿、公布代表候选人、确定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时间阶段,并确定2022年3月15日为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日。2022年2月22日,雁塔区选委会发布《西安市雁塔区选举委员会公告》(第二号),该公告将长延堡街道第二十五选区选民名单予以公布,起诉人张北平并未被列为选民。后起诉人张北平向雁塔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区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口头回复称,其将张北平的申诉问题反映给长延堡街道办选举委员会,经选委会与西八里村沟通后,西八里村不认可张北平选民资格。但西八里村和长延堡街道办选举委员会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3民特26号
起诉人:张北平,男性,1980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610XXXXXXXXXXXXXXX。
起诉人张北平申请确定选民资格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人张北平诉称,起诉人系西八里村村民,张北平于1999年12月在西安市周至县农村入伍,2011年与西八里村村民张晴登记结婚,2014年12月退役。XX委XX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两年的,可以在配偶或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608号令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异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根据以上规定,2017年4月原告将户口迁入被告所在村组,同年被告给原告颁发了村民医保证,但随后未与同村里的所有转业军人一样享受村民同等待遇。2020年换届选举时,原告提出选民资格,被告一直推诿导致错过选举时间。2022年2月,西八里村选举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于2月22日公布了长延堡街道第二十五选区选民名单公告,2月24日原告发现自己未在名单中,经多次沟通协商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在西八里村具有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选民资格。
经审理查明,起诉人张北平原户籍地为西安市周至县XX镇XX村XX路XX号。2011年10月10日与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西八里村村民张晴登记结婚,婚后起诉人张北平于2017年4月11日将其户口迁至西八里村70号付3号。2022年2月18日,西安市雁塔区选举委员会发布《西安市雁塔区选举委员会公告》(第一号),确定了雁塔区人大换届选举公布选民名单、提名酝酿、公布代表候选人、确定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时间阶段,并确定2022年3月15日为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日。2022年2月22日,雁塔区选委会发布《西安市雁塔区选举委员会公告》(第二号),该公告将长延堡街道第二十五选区选民名单予以公布,起诉人张北平并未被列为选民。后起诉人张北平向雁塔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区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口头回复称,其将张北平的申诉问题反映给长延堡街道办选举委员会,经选委会与西八里村沟通后,西八里村不认可张北平选民资格。但西八里村和长延堡街道办选举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