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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资格案例

2022-05-01 11:01阅读: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3民特26号
起诉人:张北平,男性,1980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610XXXXXXXXXXXXXXX。
起诉人张北平申请确定选民资格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人张北平诉称,起诉人系西八里村村民,张北平于1999年12月在西安市周至县农村入伍,2011年与西八里村村民张晴登记结婚,2014年12月退役。XX委XX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两年的,可以在配偶或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608号令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异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根据以上规定,2017年4月原告将户口迁入被告所在村组,同年被告给原告颁发了村民医保证,但随后未与同村里的所有转业军人一样享受村民同等待遇。2020年换届选举时,原告提出选民资格,被告一直推诿导致错过选举时间。2022年2月,西八里村选举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于2月22日公布了长延堡街道第二十五选区选民名单公告,2月24日原告发现自己未在名单中,经多次沟通协商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在西八里村具有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选民资格。
经审理查明,起诉人张北平原户籍地为西安市周至县XX镇XX村XX路XX号。2011年10月10日与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西八里村村民张晴登记结婚,婚后起诉人张北平于2017年4月11日将其户口迁至西八里村70号付3号。2022年2月18日,西安市雁塔区选举委员会发布《西安市雁塔区选举委员会公告》(第一号),确定了雁塔区人大换届选举公布选民名单、提名酝酿、公布代表候选人、确定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时间阶段,并确定2022年3月15日为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日。2022年2月22日,雁塔区选委会发布《西安市雁塔区选举委员会公告》(第二号),该公告将长延堡街道第二十五选区选民名单予以公布,起诉人张北平并未被列为选民。后起诉人张北平向雁塔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区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口头回复称,其将张北平的申诉问题反映给长延堡街道办选举委员会,经选委会与西八里村沟通后,西八里村不认可张北平选民资格。但西八里村和长延堡街道办选举委员会
均未给予张北平书面回复。张北平遂诉至本院。
审理中,我院与西八里村干部淡某电话联系,该村总党支书记称因张北平未参加西八里村的集体经济活动,故未将其列入选民资格名单。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并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XX村XX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庭审已查明起诉人张北平户籍在西八里村,其已申请参加选举,并就该村选委会未将其列入选民名单依法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异议,但选举委员会并依法给予书面回复。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北平在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西八里村选区具有选民资格。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毕智强
审判员梁梦艺
审判员史伟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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