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公共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3-01-26 14: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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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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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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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8)京03民终725号 原告A公司在某小区开有一家美容店,原告B系A公司的股东兼美容师。被告C在陪同他人到该美容店做美容时,向B询问之前其在该美容店祛斑的事情,B、C二人因美容服务问题发生口角。后公安部门对C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C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双方发生纠纷后,C分别在业主微信群和超市群中发表了对二原告的涉案言论,包括“4单元下面商家,这个美容师(原告B)不正归,讹诈客户,精神分裂,装疯卖傻,希望大家不要沾上这个疯子”、“傻逼”、“臭傻逼”、“千万别用她家那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脸上原来没啥斑,现在这么久还有很明显的斑,最后就是不承认,还讹我15万,说我打她了”、“臭不要脸的,咱走着瞧,把我脸做坏了,还会讹,你是想钱想疯了吧”、“傻逼,傻逼,一点儿法律常识都没有,找两个男的就能帮你呀,来呀,再讹个15万看看,可笑不可笑,土鳖”等内容,并使用了原告B在A公司美容店的照片作为配图,并将原告B从业主群中移出。 二原告认为C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给美容店生意造成了严重损失,故向法院起诉要求C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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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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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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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C在微信群中发表涉案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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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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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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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C否认其微信号×××---calm所发的有关涉案信息是其本人所为,但就此未提证据证明,根据庭审查明情况,结合微信截屏信息内容、证人证言、本院自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材料,本院认定C在2017年1月17日与原告B发生纠纷后,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表涉案言论并使用原告B照片作为配图,对原告B及原告A的美容店使用了贬损性言辞,C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的涉案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其将上述不当言论通过微信发至有众多小区业主的微信群,造成上述不当言论的传播,故本院认定C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从微信群中其他用户询问的情况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及快捷特点看,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原告B、原告A经营的美容店的猜测和误解,导致对二者负面认识和造成社会评价降低,故C的行为侵犯了原告B、原告A的名誉权,C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