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改判:被挂靠方仅负转付义务,无需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2026-03-25 09:06阅读:
最高院改判:被挂靠方仅负转付义务,无需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原创 建工团队 建工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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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3日 20:00 陕西 112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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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关系中,被挂靠方不属于转包人或违法
分包人,其核心义务是将已收取的工程款转付给实际施工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时,往往习惯性地将“被挂靠方”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这种诉讼策略在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中或许有效,但在挂靠关系中,情况则完全不同。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明确了被挂靠方的法律责任边界,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文将结合(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案件,解析挂靠关系下各方的法律责任。
一、案情回溯:挂靠施工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案件围绕“盘县红果观月商业广场”项目展开。自然人申长松想承接该工程,但他自身不具备施工资质,于是找到了具备资质的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桓大公司)。双方约定,由申长松以桓大公司的名义与发包方六盘水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光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实际由申长松组织施工,桓大公司收取一定管理费。这是一种典型的“挂靠”施工模式。
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光明公司拖欠了大量工程款。实际施工人申长松索要无果,遂将发包人光明公司和被挂靠方桓大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二者共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被挂靠方应否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本案的关键争议焦
点在于:被挂靠方桓大公司是否应当与发包人光明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申长松主张,根据司法解释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的规定,被挂靠方应与发包人共同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而桓大公司则认为,其仅为出借资质方,不应承担超出已收工程款范围的责任。
三、法院裁判:两审均认定被挂靠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法律关于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而本案是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桓大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其法律地位不同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因此,桓大公司不应对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承担共同责任。它的核心义务是将其从光明公司处已收取的工程款,转付给实际施工人申长松。经查,桓大公司尚有230余万元已收工程款未支付,故其应在此范围内向申长松履行支付义务。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的上述认定,并进一步指出:对于桓大公司应付工程款的数额问题,申长松在诉讼中关于一笔300万元款项性质的陈述前后矛盾,违背了诉讼诚信原则,且该款项涉及案外人另案诉讼,不宜在本案中直接处理,因此未支持申长松的相关主张。
最终判决:
1. 由发包人光明公司向实际施工人申长松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2. 被挂靠方桓大公司仅需向申长松支付其已收取但未转付的工程款125万余元,而不与光明公司承担共同的付款责任。
四、裁判要旨解析:为何被挂靠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裁判逻辑可从以下几个层面理解:
(一)挂靠与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性质不同
最高院民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明确,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被挂靠方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其仅负有将收取的工程款支付给挂靠方的义务,而非与发包人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二)被挂靠方的义务范围限定
被挂靠方在挂靠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较为特殊。它既非真正的施工合同相对方,也非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其核心义务是基于与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协议,将从发包人处收取的工程款转付给挂靠人。当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时,被挂靠方并无垫付义务,除非其与挂靠人之间有特别约定。
(三)挂靠人的权利救济路径
在挂靠关系中,挂靠人的权利救济路径主要有两条:
1.
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如果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2.
向被挂靠人主张已收款项:当被挂靠人已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但未转付时,挂靠人可向其主张该部分款项。但被挂靠人的责任范围仅限于“已收未付”部分,而非发包人欠付的全部工程款。
五、律师实务建议
(一)对挂靠人(实际施工人)的建议
1.
明确权利主张对象:挂靠人不能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只能基于与发包人形成的事实合同关系主张。因此,诉讼中应重点证明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
2.
固定关键证据:注意收集发包人明知挂靠的证据,如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现场签证单等能证明发包人直接与挂靠人对接工程事务的材料。
3.
谨慎处理被挂靠方:将被挂靠方列为共同被告虽有助于查明事实,但需注意其责任范围有限,仅在“已收未付”款项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对被挂靠方(出借资质单位)的建议
1.
认清法律风险:虽不承担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但仍面临已收未付款项的支付义务,且出借资质行为本身存在行政处罚风险。
2. 规范款项流转:建立专户管理挂靠项目的工程款收支,避免因款项混同产生额外责任。
3.
参与诉讼管理:对于挂靠人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签订的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合同,被挂靠方可能因表见代理承担相应责任,需谨慎应对。
(三)对发包人的建议
1. 审慎对待挂靠: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的,将与挂靠人形成事实合同关系,直接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
2. 规范合同签订:在招标及合同签订阶段,严格审查承包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避免因挂靠关系导致合同效力争议。
六、结语
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案件的裁判规则清晰界定了挂靠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边界,对于指导建筑工程领域的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被挂靠方虽不承担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但其出借资质行为本身仍存在法律风险;挂靠人则需准确把握权利主张对象,选择正确的救济路径。
在处理挂靠相关纠纷时,各方均应回归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各自的法律地位和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而非简单套用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中的责任认定规则。
本文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