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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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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专著:《<</span>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房屋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约定买受人分期支付房款,房屋买受人付清房款后房屋出卖人再将房屋交付给房屋买受人。房屋买受人不能既以房屋出卖人(开发商)工程停工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支付房款(对此不安抗辩权是否成立在此不讨论),又向房屋出卖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