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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用赃款支付给合同相对方的违约金可否追缴?

2025-12-22 17:14阅读: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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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公司股权纠纷
电话:18818260136
微信:chinazhang2014
个人专著:《<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
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严格讲,“犯罪人用赃款支付给合同相对方的违约金”这种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应当予以追缴的情形,也不属于第二款所规定的不予追缴的情形。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合同相对方是否有实际损失:如果合同相对方没有实际损失,那么犯罪人用赃款支付给合同相对方的违约金可以追缴;如果合同相对方有实际损失,则在其损失范围内不予追缴,对超过其损失的部分予以追缴。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损失要做严格限制:仅限于积极损失,即现有财产的减少,不包括预期可得利益或履行利益,这里的损失也不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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